常回家入法可喜 探亲假落实价更高

时间:2020-05-10 16:0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善意,对于维护广大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督促子女切实履行关爱老人,慰藉老人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真正能保证“常回家看看”落到实处,探亲休假制度能否落实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伦理道德主流。为老人安度晚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赡养亦为绝大多数为人子女者的良好自觉。这是亲情的自然流露,家庭维系的根本。老人们辛辛苦苦为子女操劳了一辈子,为的就是子女们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这份爱心使子女们牢牢铭记心中。对于子女们来说,“回家”是一件幸福的事情,美好的事情,“回家看看”就是重温父母的呵护和慈爱,重温自己的成长记忆,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是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道德义务,早已根植民族传统土壤,成为中华民族孝悌的主要内涵,除了个别不肖子女会罔顾社会道义拒绝赡养父母老人外,绝大多数儿女们皆乐意“常回家看看”!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老年人群体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劳动力流动的加剧,广大子女们南下北上,从年老的父母身边飞向全国各地。这种现实与“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乃至法律的要求产生了冲突,原本有“常回家看看”愿望的子女们,基于各种原因无法成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常回家看看”所需要的时间,成了主要的掣肘。

  “回家”需要时间,“常” 回家更需要时间的保障。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具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权力,子女们“常回家看看”是有时间保证的。但现实中除了国有单位执行得比较好之外,有些私企员工很难享受到探亲假。“有假难休”的困境直接制约了“常回家看看”的实施。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所谓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所幸“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时,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笔者认为,切实落实现行的休假制度,就是铺设好了子女们的“回家路”,让人们带着轻松的心情,能常回家看看。因此说“常回家”入法诚可喜,探亲假落实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