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全国法院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一年。年末岁首,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宣誓规定》),这是全国法院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更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人民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提升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能力的重要步骤。
法官宣誓,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法治国家无一例外都要进行这一重要而神圣的法律仪式。2010年9月13日,国际法院首位中国籍女法官薛捍勤就在海牙和平宫在一百名各国外交官、国际法学专家及来宾的注视下庄重地进行了履职宣誓,它象征着中国法治的文明进步。
在西方,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的一种承诺方式。效忠宪法乃宣誓的精义所在。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后,这一制度被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下来,成为各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对宪法负责,对公民负责,执法官员更不能例外。法官宣誓,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的精神不仅蕴藏于法律规范条文规定之中,更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官员的坚定信仰和民众普遍遵守之行动中。每一名法官,当他选择法律职业的那一天起,必须心无旁骛地忠诚笃信法律,以公平公正为己任,以不廉为耻辱,以使法律蒙羞为最大的亵渎。法庭就像庄严的法之教堂,宣誓是由内到外尽责的开始,它不仅仅是一个庄重而严肃的仪式,更是信仰的传递。
我国新公布的《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它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了宣誓的主体。一般来说,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及各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人民法官成为宣誓者队伍中的一员,是依法治国方略之必然要求,它体现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和崇高,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官职位之重要,因为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人民的期待和公民权利保障之国家重托,它意味着人民法官必须将人民利益、将公平正义放在心中之最高位置,毫不动摇。
该《宣誓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宣誓誓词是其核心内容。“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这一段严谨而精炼的誓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高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它是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浓缩。其中“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彰显了法官的使命意识、宗旨意识和法律意识。“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宣示了法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庄重承诺。“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表达了法官始终秉持“忠诚、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献身人民司法事业的决心和信念。
宣誓是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重要一课,所以其程序必须庄严而神圣。该规定五、六、七条对宣誓之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整个过程,必须一丝不苟,不能有丝毫马虎。
宣誓是法官敬业之必修课,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并把它列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绝不是简单地重复,绝不能流于形式和庸俗,应是一次又一次法治信仰和精神的强化。每一名法官都不应忽视这种洗礼般的仪式之重要性,应从中感受到人民授予的裁判权力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宗旨之重要,这样才能时刻牢记肩负的光荣使命,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职责,认真领会十八大精神,积极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六个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切实履行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三大责任,完成依法治国、司法为民之法治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