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爆料称陕西商洛市直机关女职工每年孕检次数由原来的2次变为4次,引发部分女职工不满。不少网友在转发时质疑“为何要孕检,孕检是否为强制性”。对此,商洛市人口计生局回应称,确实存在孕检一年2次变4次的事,调整次数是防止超生。(1月8日人民网)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公务人员应当带头执行这没错,但如此屡次三番地折腾女性的身体,是不是有点太冷血?!
任何政策都不能忘记惠民之目的,绝不能实用主义或方法手段太简单,更不能失去基本的人性化。商洛市直机关女职工强制孕检,次数乱加,竟只为“防止超生”,确实让人有点唏嘘。这样的政策调整把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放在什么地方?这不是舍本逐末吗?
面对四次质疑,主管部门说,“孕检是计生部门提供给市民的一项免费服务,并非强制性,但也是市民的义务”,每个季度检查一次,这样检查出来的孕情就不会超过三个月,方便给超生胎儿做人流。月份越大,堕胎时对受孕妇女的伤害越大,孕检4次实为降低对妇女的损伤度。初一听这解释,似乎有些道理,还是出于好意,但细作分析,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未能查询到有关孕检次数的规定;二是一次孕检,实际上对女性身体是一种“伤害”,哪个女性喜欢频繁接受这样的检查?
计生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更注重温情化,更注重服务,更注重科学,更重视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不是“只问结果,不管手段”。陕西镇坪对大龄妇女引产一事引发重大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在计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失去应有的性别关怀,否则,只会落下笑柄。
这件事的另一个担心是,对市直机关的女职工是如此,其它更基层的地方和农村会是一种什么样子,会不会次数比这里更多,强制性更厉害?有多少农村育龄妇女对这样的政策“逆来顺受”?!
在孕检次数没有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孕检工作?首先是绝不能这么简单增加次数,其次是应加大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政策宣传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育龄妇女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最后,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健康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孕检2变4,如果多一些对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视,多一些政策出台前的民意调查和意见征询,多一些对育龄妇女自主选择权的尊重,还会有这样的质疑和民怨吗?
杜绝干部职工带头超生应当惩防并举,应更人性化,不应方法粗暴和简单化。多为民着想,难事也会变易,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都应记住这一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