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灰色收入”在官员财产公示中漏网

时间:2020-05-10 12:0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高福生
  官员财产公示被视为“反腐利器”,广东、江苏等地的试点工作引起极大关注。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些官员灰色收入不可监控已成为百姓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担忧。最新一项有5604人参与的网络在线调查显示,90.81%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1月7日《中国青年报》)

  印象中,“灰色收入”由来已久,这种介于“黑色收入”与“白色收入”之间的“收入”,早就成了一些官员腐败的借口。报载,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受审时曾大呼“冤枉”,称检方在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过少。在各级法院审判中,也有不少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振振有辞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所得属于“灰色收入”,是“违纪”而非“违法”。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有学者统计,目前我国灰色收入已占GDP的17.2%。贪官的辩诉和相关统计数据,露出了目前国内对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的“羞”,表明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正在成为贪腐官员的保护伞。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走过25年“酝酿期”、近30个市县已经试点、中国新一轮反腐如火如荼的当下,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如何修补制度上的漏洞,如何增强法律对灰色收入的威慑力,已成迫在眉睫的问题,有着广泛的民意期待。

  防止“灰色收入”在官员财产公示中“漏网”,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细化公示的范围。于“财产”而言,公开的范围不应仅限于房地产、公司股权、存款、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仓位及保证金等,珠宝、名牌手表、名牌衣服、私人汽车、私人游艇、私人飞机、黄金、白银、名画等也应入“列”;于“收入”而言,既要公示官员的任职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要公示演讲收入、课题收入、礼金收入等“灰色收入”。“网”的范围越明确,留给灰色财产的空间也就会越小。

  除此之外,尤须修补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细心的人们注意到,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来源不明”的贪官财产动辄百万千万,但获刑却不过三年五年。比如,原海南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贪污受贿2500万元,其中有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招来一片口水。当务之急,应向新加坡学习,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不仅如此,凡官员配偶及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灰色收入”之所以禁而不止、愈演愈劣,根本在潜规则和权力作怪。因为有“权”,可以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巨额出场、剪彩费甚至车子、房子,可以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领取各种酬劳,可以在下基层检查或调研中收受加班费、误餐费,可以借红白喜事的名义和“人情往来”的名号公开收受礼金……更有甚者,还会有好事者投权力官员所“好”,好色者送上美女,好喝者送上茅台,好高雅者送上古玩字画。这表明,挤压官员权力信马由缰的生发空间,让公权在阳光下透明运行,是遏止灰色收入泛滥成灾的治本之策。

  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从过往的内部纪律约束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从小范围的“试点”走向全国大面积推广,条件已经成熟。这不仅是民主政治发展和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选择,也是反腐倡廉向深水区推进的不二之选。在此大背景下,顺应民众的期待,把“灰色收入”纳入公示范围并细化操作流程,不仅检验着我们的反腐决心,还有反腐智慧和能力。“灰色收入”不轻易漏网,官员财产公示才会实至名归,中国式反腐也才能跬步千里、行之久远、“渐入佳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