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一名自称陈秀萍的人在网络上实名举报福建证监局原副局长田荔琴及其家人名下有16处房产,市场价值超过5000万元。被举报人田荔琴出面否认,辩解说:“现在仇官仇富太严重了,不是所有官员都是坏人,不是所有买房的都是贪污腐败,举报要有证据,将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调查。”(1月12日新华网)
网络举报事件层出不穷,凸显人民监督意识。当事人田荔琴坦然接受组织调查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并非所有官员都是坏人”的辩解太过苍白,并且将陈秀萍的监督行为归结为“仇官仇富”心理主官意识太强,官僚气息太重。人民有批评、质疑、监督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利。因为官员手中掌握了公权力,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公众利益。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权力就有腐败。我们不能将政府清正廉洁寄希望于官员的个人道德修养,而是需要建立制度作为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防火墙,人民监督机制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下,贪腐、渎职案件猛增,如果不鼓励人民行使监督权,仅靠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查处远远不够。其次,政府官员是公众人物,允许人们批评、质疑、监督,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民主制度的形成。官员拥有公共权力,其决定会影响公众利益,其行为会对社会起到表率作用,包括正面的影响和负面的影响。权力行使者有义务接受监督,容忍人民的批评、质疑。一个社会对人民批评的声音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
自由监督,畅所欲言,是行使人民监督权、保障公权力正确使用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批评自由、举报自由,所谓人民监督就是一句空话。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所说:“官员履行职务时,为了让官员恪尽职责,没有后顾之忧,享有言论免责权。既然赋予了官员这种特权,同样的特权也应当使批评、质疑官员的公民享有。公民批评、质疑、监督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守管理社会的职责。”
批评、质疑、监督官员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职责,法律允许人民批评、质疑、监督官员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只有专制的社会民众才噤若寒蝉、鸦雀无声。如果人民没有批评、质疑、监督官员和公共事务的权利和勇气,我们的国家就不能生活在自由之中。对官员批评、质疑、监督不仅仅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尽情阐述自己对官员廉洁、公权力使用的看法,不管这种看法多么不中听,这是专属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国语·周语上》有曰:“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为了防止以诽谤诉讼打消公众监督官员的积极性,法律应当对行使监督权的公民提供最低限度人身保障,赋予公民对监督官员职务行为言论的豁免权,保障一个人能够对公众事务随心所欲的发表意见。历史的启示告诉我们,尽管存在权利滥用现象,但是从长远来看,给予人民批评、质疑、监督官员的自由,对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塑造正当的公民行为和培养正直的公民至关重要。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民、帮助人民自由、全面的发展。在对待人民批评、质疑、监督的行为和言论上,接受质疑、严格查处、民主协商引导的力量,应当超过堵塞视听、独裁专断的力量。
有人认为,如果批评者明知自己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罔顾真相,蓄意陷害,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言论自由的代价进行救济。毛主席说,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不让人说话,总有一天要垮台。允许人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质疑、监督,或许空气中会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但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这并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