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一迁都”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网上议论得沸沸扬扬。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在媒体上发表内心独白,指出三一将总部搬迁到北京主要原因是为了回避和中联的恶性竞争,并列举了中联对其实施的种种陷害,如间谍门、绑架门、诽谤门、窃听门等等。按照他的说法,中联对三一实施的恶性竞争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中联重科紧随其后发表严正声明,称梁稳根的描述严重违背事实,纯属无中生有、恶意中伤。不管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被卷入恶性竞争中的企业已很难独善其身,其商业声誉已然受到损害,给社会造成了广泛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企业恶性竞争的事例频发,诸多国内产业巨头都卷入其中,如360和QQ、王老吉和加多宝、蒙牛和伊利、美的和格力、康师傅和统一等等。恶性竞争的手段也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企业竞争已到了白热化阶段。竞争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良性竞争可以促使企业发展壮大,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让消费者获利。恶性竞争则不是着眼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是想方设法把对手打垮,甚至触犯法律也在所不惜,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每个经营者都知道要诚信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最终还是要依靠自身,从自身找问题,找出路,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条路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要付出巨大的艰辛和努力,相比之下,给竞争对手恶意拆台就容易多了,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搞垮对手的目的,因此很多企业乐此不疲。他们也明白这样做也许会输了长远,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不管不顾了。道德是人人向往的,也是脆弱的,需要制度和规范的呵护才能落地生根。只有引导得当、约束得当,才能避免人性丑陋的一面出来耀武扬威。恶劣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的待遇,产品的高度同质性,都是企业恶性竞争的催化剂,如果不能给恶性竞争以有效约束,让作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恶性竞争的商业模式只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全行业的诚信危机。
要遏制企业恶性竞争,需要法律、政府、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也专门设立了规制企业竞争的某些罪名,如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商誉罪,这些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有重要的意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大多是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缺乏程序规制,应完善程序性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实践中的法律活动提供指引。
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商业秩序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使其成为监督市场公平竞争的主导力量,改变目前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多头管理现状。对于企业恶性竞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加以制止,增大企业违规成本,坚决纠正以罚代法行为。同时应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与整顿,解决职能交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引导与监督,与企业沟通协调有关对低价倾销、虚假宣传、造谣中伤等恶性竞争手段的认定与处罚等问题。
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净化企业生长环境,增强消费者判断能力及维权意识,使其对企业恶性竞争行为自觉抵制;应加大有关恶性竞争对社会、企业及消费者危害性的宣传,加大对有关企业恶性竞争行为的曝光,让恶性竞争企业受到市场应有的惩罚,不给企业恶性竞争提供滋生的环境。
企业则应该基于现代价值链进行思考,以顾客为本,为顾客创造价值,由顾客的偏好决定企业的技术和服务,用技术和服务的价值引导资源的投入,获得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并采取合理的竞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同行的恶性竞争行为,一方面应自觉加以抵制,并选择对某一区域市场或者产品进行合法反击;另一方面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坚决加以制止,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及向法院起诉。
中国企业要创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还是要着眼长远。如三一所说,迁都北京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一个企业的长足发展不在于一时的输赢,只要专注于自身,脚踏实地,诚信经营,是不难获得持续竞争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