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不雅视频,牵出了重庆多名涉腐官员。网络爆料人朱瑞峰由此引起了重庆警方的重视。据朱瑞峰所言,重庆警方来找自己时是很心虚的,“他们并不是来调查贪官的,他们的真正目的,是要挖出我的新闻线人”。
按照常理来看,重庆对此次不雅照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先后有十名官员被“撂倒”。但是据朱瑞峰所言,其手中还有至少5段涉及官员淫乱视频,而且“当时官职都比雷政富大”,但他却认为此时并不是拿出底牌的最佳时机。
在笔者看来,朱瑞峰认为不是掀开底牌的最佳时机主要是担心事件在轰轰烈烈后又以“断尾”结局。最终,当时间被拖到公众遗忘的角落后,贪官未追责,自己成了鱼肉。
网络重塑了民众参政议政的方式,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有关部门行政施政的无形压力。无孔不入的网络监管与外部救济相结合是大众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狂欢,也反衬着对于知情与尊重的迫切与焦虑。通过一系列的爆料,把没有改革积极性的官员逼到墙角,还要把已经暴露在舆论场中的贪官弄到牢里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的角力,一个个爆料相继烂了尾,作为“麻烦制造者”的爆料人生怕“秋后算账”而行事敏感、小心也就情有可原。
从宪法意义上来看,自诩为“公民记者”的朱瑞峰通过对违法违纪问题的网络爆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通过威胁、恐吓知情人是对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从刑法角度审视,如果朱瑞峰所爆料的内容涉及到官员贪污、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朱瑞峰也就同时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身份。根据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在该条中,将保护证人的案件性质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几类案件,而涉及贪腐或者党纪处分的案件是否属于受保护对象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该条中保护对象只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并不包含到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群体,保护面过于狭窄。最后,条款虽然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列为证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主体,但未对三机关的具体责任进行划定,有可能使当事人陷入求助无门的尴尬。以朱瑞峰爆料为例,对于线索指向的官员审查是否完全进入司法程序等问题,警方并没有明确说法。同时,朱瑞峰与公安机关之间互不信任。甚至存有紧张、对抗的情绪。在此情况下,作为证人的朱瑞峰如何向他不信任的机关寻求保护?
笔者以为,如何在法律范畴内建立双方的互信关系是打破僵局的关键。首先,相关领导要通过官方的途径与朱瑞峰进行交流,并且采取相应的手段切实保护朱瑞峰及其家人的安全。其次,在政府、公证员、法律专业人士、媒体人士、网民代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朱瑞峰将手中的“猛料”的上缴,为警方提供侦查的线索。最后,政府部门要尽快将公众疑点梳理到位,进行全局性的解读,在做到精准化、深入化回应的同时,要对案件处理和公开的期限进行承诺,防止事件最终烂尾,通过公开、阳光的对话和行动解开双方互相博弈的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