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日湖南省邵阳市举行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邵阳人黄玉彪以20多票之差落选。1月17日,落选的黄玉彪在多家网站实名举报称,邵阳市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他自己就是一例,以千元左右一票的价格花费32万元给300多名有投票权的邵阳市人大代表,最后仍落选。目前,湖南省已就此事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京华时报》1月30日第021版“各地·热点”)
据报道,64岁的黄玉彪是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热心慈善曾经在湖南被当做雷锋式企业家进行过广泛宣传报道。据其自称目前身家已逾10亿元。黄不仅是“市提名”,省里“也是推荐的”,应该说有组织保障当选省人大代表是没有问题的;黄也称“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前专门给他打招呼,叫他千万不要去送钱买选票,以免适得其反”;然而,黄还是不放心,听信“这次不送钱不行”的传言,花32万元贿选,结果还是落选,这让“黄老板”没想到。但是,更让受贿者想不到的是,“黄老板”决心“自我牺牲”举报贿选,要求全部退还贿选款,并刻意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证据,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读了这则消息,留给笔者诸多思考:
选举法第十一章规定贿选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中以“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对换届纪律进行了明确要求,严禁拉票贿选,不准贿赂代表。按正常情况来说,“黄老板”属于政党提名,有组织保障,再加上当地人大主任还特别告诫“黄老板”“千万不要去送钱买选票”,然而这些正能量还是抵挡不住其收到的“这次不送钱不行”信息。
法律规定了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时,“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对于在人代会上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是否需要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法律没有明确。据了解,现在大多数地方人代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不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也只局限于工作简历。
黄玉彪于去年捐资1000万元在邵阳成立文化奖励基金,湖南省委宣传部及邵阳市主要领导均出席捐赠仪式,2012年累计向邵阳捐资2400余万元。应该说,黄玉彪是邵阳乃至全湖南省民营企业家中的代表人物,组织上提名其作为新一届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也算实至名归。笔者在想:如果人代会上能统一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做详细介绍,或统一印发自我介绍材料,赋予代表更多的知情权,像“黄老板”这样的候选人得到大多数代表的认可当选人大代表应该没有问题。笔者以为,“黄老板”之所以落选,其原因之一正如一名邵阳市人大代表所认为的“在于邵阳代表对其并不熟悉”,或许还有贿选反而损害了自身形象。
据报道,令“黄老板”意想不到的是,在会议开始前不久,网上开始出现一则指其欠债不还的帖子,黄认为是莫须有的诽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警方调查得知是邵东县爱心义工联合会一名副会长指使他人所为,但其没有进一步介绍是应何人要求所为,黄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不可否认,负面消息肯定会影响选举结果。
笔者认为,对破坏选举的人和事,应严格按照中央“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换届选举纪律规定和对照选举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依纪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对于通过贿选成功当选为省人大代表的,一定要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宣布其“当选无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破坏选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