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舌尖上浪费 法律不应无动于衷

时间:2020-05-10 05:3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江鹏程
  2012年,《舌尖上的中国》一夜爆红,我们在一次次大自然的无私馈赠中,留下了一声声的赞叹和惊呼。

  2013年,《舌尖上的浪费》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我们在一张张暴殄天物的图片中,留下了一次次的痛心疾首。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吹响了反浪费的号角,体现了中央根治“剩宴”的决心。

  习总书记的批示意味深长、发人深省。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中华民族一直是以节俭为荣的民族,面对形形色色的“剩宴”,不仅需要我们个人的高度自觉,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时跟进。要对浪费的群体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区分。否则,私法、公法混为一体,不但无法制止浪费,更有损害民权之嫌。

  即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的父辈们仍会将吃不完的饭菜一遍一遍的温热。从这个视角来看,浪费在普通民众日常家庭饮食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节俭为荣”的传统无法掩饰深蒂固的“面子”情节,“有朋自远方来”,即使不能“豪门盛宴”相迎,也要多点几个菜以示热情。毕竟,浪费事小,面子事大。至于公款吃喝的“杯盘狼藉”,更是因其“花的是公家的钱”而肆无忌惮。“嘴上腐败”也被网民评为餐桌浪费的“生力军”。

  从私法意义上来看,权利人对于所有物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粮食”也是物权种类之一,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丢弃粮食有的也是一种物权处分的形式。过多的采取强制手段介入个人的私权处分,不但会有无法清晰界定浪费边缘的法律困惑,更可能有公权力蚕食私权空间的制度危险,应谨慎为之。

  但谨慎为之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私权保护也不意味着只能将“浪费行为”放逐于道德进行规制。法律具有私权保护职能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扬善惩恶”的风气导向作用。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在餐馆浪费食物需要加倍付费”。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道德潜移默化为人们生活的习惯。在我国自助餐行业中也多贴有“浪费罚款”、“剩余超过100克按照一个人进行计费”等类似标语。从法律角度来看,餐馆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处罚的权限,该种“处罚”并不具有操作性和可能性。但借助于道德约束性,这些没有实质法律意义的“规定”对就餐人仍然具有相当的克制和引导的作用。以此为鉴,要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上赋予一定的制度强制力,从而演变为对浪费者相对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规制浪费者的行为,形成更大程度的道德自律性。

  在规制个人浪费的同时,法律需要花费更大“气力”介入的应是公款吃喝中的浪费行为。公款吃喝处分的并非是自己的所有物,不但不具有私权处分的性质,更是严重的损害了国家机关职务廉洁性。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将贪污罪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公款吃喝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2009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一判例在全国罕见,被媒体称为“舟山案例”。

  公款吃喝正逐渐从党纪处分演变为刑事严惩。要将法律与制度相结合,在发挥法律惩戒威力的基础上,加大公务消费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消费标准、限制消费方式、严格消费审核,公开消费结算,探寻日常公务管理和刑事惩处的责任对接的方式,形成长效的制度约束机制。

  让浪费从舌尖上剔除,让“剩宴”从公桌上消失,法律不应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