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应该两全

时间:2020-05-10 05: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海浪 唐长征
  近日,广东的一对小夫妻因帮助农民工代买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案发后,许多农民工兄弟为这对小夫妻“喊冤”,多数人都觉得他们并未漫天要价,尽管支付了10元的“手续费”,但确实帮他们买到了回家的票,感谢还来不及,怎么会刑拘呢?

  某律师指出:“虽然情理上这对小夫妻帮外来工解决了购票问题,且收取的手续费在大多外来工看来是合情合理可以承受的,但法律规定摆在面前,不容挑战,因此这对小夫妻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据光明网)

  笔者认为,该律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该律师依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认为小夫妻的行为构成了倒卖车票罪,但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施行于1999年,当时并未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其所针对的车票应该是过去那种不记名式的火车票,也只有不记名式的火车票才可能在私人之间流转。铁路施行实名制乘车后,每张火车票都有乘车人的信息,“倒卖”行为没有成立的空间。换言之,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倒卖”是指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火车票,又将该票高价卖于他人的行为。如果我们望文生义,机械地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不区分不记名火车票与实名制火车票,不深入理解和分析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调整对象以及实际运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那么我们的判断结论势必违背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小夫妻所代购的车票都是以农民工兄弟的名字进行网上订购,所取得的火车票上记载的也是农民工兄弟们的信息,所收取的10元“手续费”也谈不上高价,完全不符合“倒卖”的基本含义和行为特征。因此,该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极易误导大众和相关人员。某法学学者也在其实名微博上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倒卖,其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案件中小夫妻的做法只是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劳务,根本不构成买卖(物的所有权转移)。因此,从解释论上讲,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那么,小夫妻的行为是否涉嫌诸如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呢?笔者依然持否定回答。一方面,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小夫妻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应当追诉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据《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小夫妻的行为也根本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所以,小夫妻的行为应当是无罪的。

  小夫妻“倒卖”火车票被刑拘一案,再次暴露了长期存在的“春运购票难”这一社会顽疾。尽管铁道部推出了网上购票这一举措,但毕竟其受众是有限的。对于在外务工的人群而言,他们有的不具备网上购票的条件,有的不具备网上购票的能力,如何让这一人群顺利买到回家的车票,是我们都需要思考的问题。或许,小夫妻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绝不应该予以处罚,特别是刑事处罚。在法律上,小夫妻的行为是无罪的;在情理上,小夫妻的行为是被广大群众接受的,此时此刻,法与情应该两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