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严禁 “以人查房”。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一新规立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据搜狐网的一份网络调查显示,超过90%的网友反对严控“以人查房”,认为严控查询有变相保护不法分子的财产之嫌。腾讯微博上地方一份网络调查结果也显示,超过90%的网友认为官员的房产不是隐私,应该随便查。“房叔”、“房婶”等事件的曝光,使住房信息成为反腐败的突破口,这时候规范房屋查询,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是一些官员们本能的自我保护,要给自己的住房信息撑起保护伞。
实际上,在我国“以人查房”一直行不通。当前全国各地基本都实行相似的住房信息查询规定:即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可以查询本人所拥有的房产的各项信息;如果要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则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及签名的委托书;公检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也可以查询他人房产信息。2012年6月1日,中国房地产登记首个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正式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所以,漳州、盐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说“从严把握”原有的规定。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违规”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也都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的控制。不动产登记公示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通过登记公示,既保障当事人权利,也使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利益损害。但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一切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超出其正当的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即使站在所谓道德的制高点,即使认为反腐多么必要,也不能通过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既然“以人查房”在法律和制度上被禁止,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所以对“以人查房”这一方式还是严禁为好。
那么官员的房产信息是否应该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呢?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尊重、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官员又不是一般的公民,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他们的隐私权在公众的知情权面前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如允许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财产、学历、背景等。当然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的限制也应该有个度,与任职能力或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如住宅不受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视,夫妻两性生活不受监视等。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等法规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通说认为,官员的财产,包括官员的房产信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畴。
眼下大家关注的是官员的房产信息,准确地说,关注的是信息背后可能存在的官员腐败。个人信息保护和官员财产公开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杜绝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来查询房产信息,并不是说官员的房产信息就属于其隐身权的范畴而严禁公开。相反,官员的房产信息属于官员的财产信息,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或者制度进行有效公开。
国外关于官员财产的申报和公示制度对于我国也有巨大的借鉴意义。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根据这项法律,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在过去30多年里,财产申报制度成为美国政府打击腐败的有力工具。2008年12月俄国也出台了首部《反腐败法》,该法规定除国家和地方行政官员外,诸如法院、检察院、警察、军队、安全部门、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被纳入申报人之列,而且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必须一同申报。与此同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上,申报资料将在媒体上公开。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但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已不容质疑,在我国一些城市也逐渐开始试点,建立官员财产的申报和公示制度刚刚起步,在全国范围推行这一制度尚需更多努力。
漳州、盐城等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无疑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房产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理应得到合理的保护。然而,新规的出台并未获得叫好,争议背后的原因恐怕在于反腐败制度建设推进缓慢以及担心以房产信息为突破口的民间反腐将会就此中止。所以,尽快建立我国的官员财产的申报和公示制度,对官员财产有疑惑的人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制和制度获得解释,这才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正途,才是符合人们对深化反腐的期待的大势所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