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城市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使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住房信息的公开、查询和联网也越来越受关注。(2月19日《人民日报》2版)
当人们正在为网络反腐败不断揪出“房叔”、“房婶”而欢欣鼓舞的时候,一些城市却推出了严控“以人查房”的规定。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做是否限制了人民群众对官员房产的知情监督权利?
平心而论,这些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毋庸讳言,极少数官员出于形形色色的目的,漠视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监督权益,对一些明显需要公开的事项设置种种障碍不予公开,要么说涉及机密,要么说保护隐私,好像只有游离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外才活得舒坦。更有甚者,像《红楼梦》里的那位贾雨村那样竭力构筑“护官符”,相互庇护,蒙混过关。正因为此,网络反腐败一出世,就冲破了贪官们对群众知情权设置的各种障碍,对腐败产生了摧枯拉朽之势。
俗话说得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对待公开房产信息亦是如此。倘若不设定一定的规则,让房产信息不受限制地公开,势必会带来对个人财产隐私权的侵害;但以此为借口,对房产信息控制得过死,势必又影响人民群众对官员房产的有效监督。其实这也是很难完全做到的,因为房产所有权具有公示性,是难以藏着掖着的。即使真的完全做到了,除了为贪官作伥之外,对保护那些依靠工薪甚至贷款购置房产的普通百姓的隐私权有何裨益?
诚然,官员也是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但官员又不是一般的公民,他们的隐私权在公众的知情权面前应当作出适当避让。如果官员的财产都作为隐私来遮蔽起来,人民群众还如何监督官员廉洁从政?尤其是在当前这种官方渠道的财产监督尚很脆弱的形势下,严控“以人查房”无异于堵塞一个有效的监督渠道。
有人说,个人的财产信息需要依法保护,例如银行存款就不能随意查询。但正如笔者前面论述过的那样,房产作为典型的不动产,毕竟不同于银行存款,其本身就具有公示性。某处房产属于谁,是需要依法登记的,只有公开相关信息,才能防止他人对合法房产的不法侵害。所以,单就房产的特性而言,完全屏蔽其所有人的信息是不现实的。
既然房地产信息对公众不公开难以做到,勉强做到又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顺利推进,就应该作出一些符合实际的变通规定。严控“以人查房”这类规定,早已有之也好,临时出台也罢,并不是什么不可变更的“祖宗之法”。立足房产的特性,顺应人民群众对官员公开房产的呼声,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既能有效地保护房产所有人的权益,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官员房产的知情权,把官员包括房产在内的各种财产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倒逼官员廉洁自律,才是正确的选项。
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也。”在人民群众要求公开、透明强化对官员监督的今天,是背道而驰设置障碍妨碍群众监督,还是顺应潮流提供便利方便群众监督,着实需要权衡利弊谨慎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