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需要强化风险评估和自律意识

时间:2020-05-10 02:1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新军
  法官承办案件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依据行为规则对社会关系进行细化评估与裁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在程序框架内,尽最大可能地查清矛盾纠纷的事实真相,然后检索作为评判规则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性规范,作出是非判断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评价与认定。此过程需要经常面对当事人,自案件立案受理开始,就要面对不同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的当事人,直面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与诱惑。当前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复杂化,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考量机制,从自律角度,拉起一条预防性较强的自我防范违法犯罪的拦阻索。

  一起案件经过公正审理和裁判,得到了合乎规范的处理,其实就是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给法院和法官带来的隐性的社会风险、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等。所谓风险,就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它表现在案件的方方面面,从大量实例来说,这类风险的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很多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都出现过请客送礼说情之类的现象,表明当事者对司法过程持不信任态度,或者过度相信关系与金钱的力量,有从众心理和依附心理。

  二是具有违法性。所有围绕法官行使的贿买行为、人身攻击和暴力抗法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体制的破坏,而另外一种通过党政部门发号施令制造压力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直接嘲弄与不尊重,具有广泛的违法破坏性。

  三是具有可前瞻性。即承办法官以外的人员对于案件的操作与影响,或者不负责任的指使操作和侧面影响,都是可以预测到其危害性的,法官没有义务承受这样的压力,或者由此放任不公正裁判结果的发生。非正义的裁判结果直接侵害到法律的统一性,所产生的社会广泛影响,都是可以预见到的。

  四是具有伤害性。这些所谓各个层面的风险,最终在破坏法律体系或影响到法律规范实施的同时,还会极大地伤害承办案件的法官本身。从小处说,可以引起法官对组织指令的强烈不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放纵容忍,对社会不公平行为的冷漠旁观。往大处说,还可能错误引导法官的内心价值取向,造成司法体系基础的严重崩溃。

  作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在遵守各项制约机制的同时,必须认真遵循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在各个环节上,都要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无形的案件风险自我考量和预警机制,时刻防范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问题,这需要不断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才能自觉地划定一个防止风险形成和确保案件不致走形错判的价值体系。这个体系,能够时常向头脑中发出警示,提醒法官的行为是否失范,是否违反了道德操守。

  建立风险自我考量和预警机制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风险考量可以随时评价法官该干什么或者不能干什么。例如直接影响到法院和法官声誉的吃请说情之风,这不仅反映了当前社会风气的糜烂和浑浊,人与人之间纯洁的友谊关系污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且在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之后,可能的结果是法官出卖自由灵魂和法律操守,其性质是相当严重的,法官要为此付出精神的、职业的、纪律的对价,而操纵贿买的当事人却不用过多的付出什么。

  二是自行对案件风险进行认真考量,能够在规避风险中充分反映法官智慧。法官是在海上航行的船长,手里掌握船舵,引导和指挥案件的审判活动向何处去,不至于踏上愚蠢之路,并在其路上走的过远。法官必须具有超出常人的工作智慧和生活智慧,他对一起事件或行为的利弊衡量,不仅集中在这起事件所要反映的表象,而是通过这件事情看到对方要干什么,需要通过法官本身的行为达到什么目的。自身考量的好处是,在较短时间和并非排除法院制度管理的范畴内,可以通过自己长期训练取得的基本评估系统,让自己不至于身处触犯法律和违反规定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减少了法院制度体系无法即时追踪的危险,法官的权衡过程,就是内心之中利益碰撞与矛盾消减的过程,也是体现自我价值和净化心灵的过程。法官的自行考量,反映出法官高度的自律素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权力、金钱、人身关系等微妙的人类行为的机智反应程度。

  三是风险评估可以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让法官有效地置身于各种诱惑、圈套和阴谋之外,才能承担起正义与公平公正化身的角色。考量,不是简单的拒绝。它不能失去人性,可允许铁面无私;它不能失去风度,可允许斩钉截铁;它不能隔绝社会,可允许洁身自好,出污泥而不染。每一次风险评估都是自我的,随机的,短暂的,不具有可以比照的评价标准,如何做或者怎样做,只是法官成熟心智的刹那灵动,因此,绝对不能用所谓言不由衷之类的说辞,对自己的风险考量过错进行辩护和推托。

  四是法官身处各种矛盾纠纷之中,作为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的法律操作者,必须时刻警惕矛盾中蕴涵的激化突发点,防止因举止不当或言语不慎与当事人形成对立。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慎言行事,这当然需要强大的制度约束机制作为支撑,没有强大有效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仅靠法官自身对风险的评估考量,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对任何事物的真实体察,这同样也是法官管理体系与案件风险自身考量机制相互弥补融合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