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月29日在广东人大分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提出,要学习新加坡使用鞭刑来解决刑事犯罪高发问题。据陈伟才介绍,新加坡的鞭刑对男不对女,鞭刑行刑过程是:将受刑男性绑在刑架上鞭打臂部,“腾条先泡几天,拿出来由鞭刑师行刑”,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接受不同的鞭数。此言一出,引发社会关注并由此形成争议。
笔者读到这则新闻,并拜读了重庆理工大学王烈琦和大连日报社于文军两位作者反对引进鞭刑的文章(见2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笔者赞同反对引进鞭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引进鞭刑实不可取,不单是历史倒退,更重要的是有违中国社会性质和法之本质,且与“人权入宪”极不相称,不适合以人为本的国度,更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
从我国的宪政性质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在宪政层面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代表制为制度框架,以融合主义为基本实现渠道,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的民主模式(见江显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5期)。这一宪政性质表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六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试想,如果这样的国度里引进以侮辱人格和残酷肉刑为标志的鞭刑,显然与宪法规定的任何上列内容均不协调且严重抵触。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国家、文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能用鞭刑对其子民进行精神和肉体摧残么!显而易见,那是不可能的,只有封建贵族统治、地主阶级统治和国民党军阀统治时期方能如此。中国共产党执政时期是绝不容许的。
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属性看,一方面,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一切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体现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具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双重功能,二者不可偏废。而就法律的惩罚功能而言,刑罚只是一种惩罚手段而非目的,目的则是通过惩罚使犯罪之人认清其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并由此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及早回归社会。而且,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对未成年犯和老年犯采取宽恕政策,以体现司法人道;对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非监禁执行方法,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用宽大政策进行感化和挽救,给予出路,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假若一旦引进鞭刑,施以精神和肉体摧残,不仅有失人道,反而以恶治恶,让犯罪之人痛于肉体却恨于心底,很不利于转化和回归社会。
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要求看,中国的法治史在漫长的封建时期表现为礼法并用、重德慎刑的历史。盛世唐朝的开明皇帝唐太宗从来主张“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由于执政者主张重德慎刑,到贞观四年,全国判处死刑者仅为29人,开创了太平盛事。“唐宋八大家”之一、大宋文豪之首的欧阳修在其所著《纵囚论》中记叙了“贞观纵囚”的史实:贞观六年,唐太宗审查了三百多名死囚犯,放他们回家探亲,又约定期限让他们按期回来受刑。结果所有死囚犯都按期自动回来了,没有一个超过期限的。欧氏为之感叹到:“刑入于死者,乃最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然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者,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这即是施仁政之社会效果。然而,一千多年后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其重德慎刑之举远非“贞观盛世”所能比。在执政党眼里,人类的最高政治理想是通往善治,而通往善治必须经过善政,因为善政是善治的必经之道(见《法制资讯》2008年第2期转载俞可平在《南昌大学学报》上的文章)。共产党长期推行善政,实行善治,始终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着力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而就刑罚而言,一部刑法经过八次修改,而第八次之大修尽显善治之举,诸如少年犯罪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刑制度,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制度,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严禁刑讯逼供等等,其善治之道乃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上所仅有。如果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主张引进残酷的鞭刑,则刑法大修意义何在?犯罪之人生命健康等权力之保护何以为继?东方司法文明何以体现!
据相关资料介绍,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行刑前,先将刑鞭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开,痛疼难忍。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于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故至今仍保留鞭刑。可见,无论从鞭刑的残酷性上讲,还是从新加坡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上讲,此种野蛮刑罚方法,都不可能为中闰所引进,因为中国没有此刑生存之土壤。至于说遏制社会犯罪,不见得引进鞭刑就能解决问题,关键靠社会教育,靠社会管理,靠法治推进,靠综合治理。这一浩大的社会预防和矫正工程,企图通过引进某种法律制度即可万事大吉,那是不现实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