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家”可归,除了怜悯还有反思

时间:2020-05-10 01:4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建国
  在长沙人民西路立交桥下,住着一群流浪者。他们白天蜗居在立交桥下,晚上出来捡废品维持生计。几天前,他们被从这个“家”中“赶出”,临时睡在立交桥下停车场旁的人行道上。(2月5日《潇湘晨报》)

  城市环境得到了美化和改善,但流浪汉的基本权利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城市环境容貌的日臻完善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出现了不成正比的“跑偏”型模式。不管城市如何发展,环境如何改善,其最终的目的就是满足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尽可能地为公民提供便捷和舒适。

  “赶走”流浪汉,是对流浪汉生存权的一种变相否决,充分说明了城市发展规划中对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漠视和冷淡。其实,即使不为流浪汉的生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也大可不必采取此种极端的措施将他们的“居所”进行人为性“破坏”。

  近年来,流浪人员的处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和改善,国家也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手段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当然,若想让流浪人员的生存状况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和改善,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国家救济制度还无法健全的现实情况下,每一个公民更应对他们多点关心和呵护,少点漠视和冷淡,这才是最起码的良知和包容。说到底,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不应该漠视最底层公民的生存发展权,都要用自己的行动诠释出包容和爱心,多为他们做点力所能及的善心事。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进行了规定和阐述,其本质目的就是为流浪人员提供最起码的帮扶和救助,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暂时性可栖身之地。当然,囿于多种原因,很多流浪汉对救助站并没有太大的兴趣。但是,这足以彰显出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爱和体恤。

  其实,在法律视野内,流浪乞讨也是一种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任何单位和部门也不能随意剥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改善市容市貌的目的,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人为的限制和圈定,恰恰是一种扩大权力的行为。作为公共区域,任何公民都有权进入,通过随意的“圈地运动”来限定流浪人员的活动范围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面对他们,请给他们足够的尊重,不要让他们感受到的只是冷漠和无情。他们有尊严,更有人权,这并不是他们强取豪夺而来的,而是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