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武汉的“城管革命”有了纲领。大城管包括园林、水务、公安、卫生等20多个部门。特别需要一提的是,这一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令禁止城管、公安等“大城管”相关执法部门,不得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晚报)
“钓鱼执法”将追责,这是全社会及整个司法界的共识。近年来曝出的钓鱼执法案件约有十多起。最为典型的要数今年1月7日刚刚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钓鱼执法”案。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身为派出所所长与教导员的李财和刘长乐竟以给民警高额提成的方式鼓励违规罚款来筹集经费。民警、辅警及社会闲散人员互相勾结,利用色情场所的卖淫女引诱嫖客,再将嫖客抓获进行行政处罚,而对卖淫女及色情场所不作处罚。他们私设小金库,然后大肆侵吞资金。两名主犯被以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分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名从犯亦被判有期徒刑。此案轰动全国,引发了公众对执法人员“钓鱼式执法”的深入思考。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上分析,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此类“违法”行为该不该处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执法者违法在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以恶诱人,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政德”堕落,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英美国家,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它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行政执法中的这一违法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区别开来。譬如贩毒案件中,警察让已经抓获的上下线故意引诱犯罪嫌疑人上钩或直接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然后予以诱捕。但这种刑事侦查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控制要求和条件,绝不允许轻易使用,否则可能违法。
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钓鱼执法”就像依法治国中的“老鼠屎”,危害极大。以肮脏的不法目的,使用手段引诱善良公民“违法”,然后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是一种破坏法律严肃与公正、破坏法治信仰、败坏社会风气、撕裂基本互信的执法违法。
武汉这次以“大城管”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钓鱼执法”,值得其它城市借鉴。任何社会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目的,这是建立和谐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否则,不仅每一个公民,我们这个奔向小康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可能成为“钓鱼”执法者杆下的那条“鱼”!
2月26日,王岐山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会议报告中说,2013年将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钓鱼执法”应当是治理重要内容之一,像禁止“醉酒驾驶”一样明令禁止“钓鱼执法”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