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住在平谷区某村的80岁郭老人和74岁妻子徐老太,在屋中上吊身亡。多名邻居称,两位老人经常在大儿子家挨打挨骂,“吃喝都成问题”。当地村委会陈副主任介绍,两位老人离世后,村民们对郭家大儿子夫妇的行为非常愤慨,村委会决定限其一家人10日内搬离村庄。(3月3日《新京报》)
面对两位古稀老人不堪儿子虐待而双双选择上吊自缢,村民们纷纷表示愤慨与谴责,当地村委会干脆对其下达了“驱逐令”。虐待老人行为的失道缺德和不为人齿可见一斑。但从新闻报道的自始至终,人们没有看到“法律”的影子。老人被逼自杀难道属于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涉嫌肇事的忤逆之子岂可逍遥法外、一走了之?
尽管我国《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规定,并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犯罪手段。但由于本罪只限定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间的纠纷,且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加之“情节恶劣”概念认定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对虐待父母劣行的惩处和震慑效果并不理想。
在本案中,从邻居们的种种议论以及徐老太妹妹“姐姐称无人管不想活了”的相关介绍看,郭家老大虐待父母的行为应该属实,而疑似肇事者的听命出村也反证了此事的情况不虚。两位老人缘何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教训惩处不孝之子,而是选择以死逃避。事实上,面对儿女的虐待冷遇,多数老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甚至一死了之。
究其原因不外有三:一是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子不孝、父之过”的教子观,让很多老人把无德逆子称之为“家门不幸”,被虐待老人情愿自责,不愿张扬,任凭泪往心里流;二是可怜父母心的本能使然。儿女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骨肉情深,亲情难舍。为了自己的“尊严”,也为了儿孙的“脸面”,也不愿诉诸法律;三是担心被报复的余悸驱使。在养儿防老仍是老人安度晚年基本依靠的环境下,一家人终归要在一个锅里搅稀稠,儿女得罪不起。同时,《刑法》对虐待罪也不过是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处罚期间的亲情反目和日后的尴尬面对,甚至遭致变本加厉的报复,让老人举报虐待“伤不起”。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把虐待父母视为“家务事”的认知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以本案为例,尽管村民对郭家大儿子夫妇的劣行早已耳闻目睹,但鲜有人为此仗义举报;村委会的调节也不过是解决了两位老人“无家可归”问题,并未了断其三子一女的赡养纠纷,更无根本上遏制郭家老大夫妇的虐待行为。“自诉案”的性质界定,“情节恶劣”的事后惩罚,既让老人的依法维权身陷两难纠结,也让司法干预失去了早期介入的防患未然。
由此看来,遏制虐待老人,防止悲剧重演,还需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和主动作为,比如除了当事人和亲属外,赋予当地村级组织和知情邻居可以“告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司法部门对有虐待行为的家庭加强调解、规劝和告诫工作,防微杜渐,避免亲情纠纷酿成家庭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