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新老交替”之资格处置

时间:2020-05-02 19:2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滕修福
  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决定会后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同时,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公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因病去世,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陈弘平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68人。(新华网北京2月27日)

  读了以上消息,也许有人会问:新一届代表已经公告了,还有对老代表的资格进行终止的必要吗?笔者认为,很有必要。

  首先,这里有一个代表任期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依法可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到3月5日的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才会任期届满。

  因此,在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出后到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这段时间内,老人大代表还在执行职务,其代表资格还在;如果出现诸如像陈弘平这样引咎自辞的情况,还必须要依法处置。假如在这段特别时期有老的人大代表违法犯罪,司法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还必须要提请人大许可;不能误以为新代表选出了,老代表的职务就不存在了。

  其次,还有一个候任代表的资格处置问题。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分别规定)。这里的“选举完成”一般应理解为人大常委会确认其选举的代表资格有效并进行公告之日,因此人大代表“新老交替”可能有最长两个月的代表资格重合期,即从人大常委会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之日到新一届人代会开幕之日止。但是,在这一“新老交替”的代表资格重合期,新一届人大代表只是“候任”,还没有执行代表职务。

  那么,这期间如果出现诸如司法机关要对候任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将将如何处置?笔者认为,应分两个时间段来处置。一是经人大常委会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到人代会开幕这段时间,司法机关要对候任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也应要得到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因为这一时段候任代表已经取得了代表资格;二是经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后到人大常委会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止,这一时段可以不必得到许可,因为还未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还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