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0下午的江苏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发言时说,在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单纯为追求调解率而压着调解,不要把调解作为不敢判决的挡箭牌。人民法院如果对一些案件“当断不断”,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拖延判决,是法官没有法律自信的表现,长此以往司法公信力将受到蚕食,也不符合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据人民网江苏视窗)
许院长所述“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拖延判决,是法官没有法律自信的表现”“法院当断不断将蚕食司法公信力”的论断无疑非常精辟,笔者不但要为许院长毫不避讳、直面法院工作的弊端叫好,还要为许院长对司法工作“行家把脉”式的言论鼓掌,践行了我党要求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体现了对司法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
法官没有法律自信,并非仅是法官个体行为,其实反映的也是法院没有法律自信。法院奉行法律圭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以法律的规定为人们的行为举止划定明确的是非对错规则,预防违法犯罪,引导教育人们依法办事,如此才能定分止争,确保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如果人民法院、法官拘泥于调解才能和谐办案的教条主义中,不敢依法判决,久调不决,当断不断,不仅仅是缺乏法律自信的表现,也是无过便是功、缺乏社会责任担当的表现,并不符合司法为民的角色要求。
法官没有法律自信,久调不决,当断不断,除了法官个体法律素养、职业技能不足外,还与不尽科学合理的司法绩效考评制度有关。一些地方认为调解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司法结果,不存在不服裁判而引致的上诉、申诉、涉法信访等非“和谐”因素,便对调解结案情有独钟,以致片面强调调解率,并制定与法院法官业绩、法官奖励晋升紧密挂钩的考核评价指标,以至于“调解优先、当判则判”在一些地方变形走样,变成唯调是举、久调不决、不调不立,背离了司法本身的规律和司法为民的本质。因此,加强调查研究,直面更多更深层的问题,剖析各种主客观原因,建立科学、务实、高效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正当其时。
法官没有法律自信,当然也与法治进程有关。越是法治发达国家,法官越有法律自信,因为人们普遍尊重信仰法律,法官自是更不例外。这其中,法官既是法治国家建设成果的受益者,更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亲历者、参与者、推动者。法官作为法律的精英、正义的化身,应该以自身不懈的法治实践带头树立法律的尊严与信仰,而不应过多考虑计较外界非法律因素的侵扰与个人利益的得失。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决心与步伐的日益坚定,权力被关在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是大势所趋,宪法法律至上必将成为全党、全民共识,作为法官应该满怀信心,践行法治,不辱法律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