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吕海菲)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两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均为某家居装饰城的员工,2012年4月10日20时许,在该装饰城内,被告人刘某等市场保安员因阻止被害人谢权吸烟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权、谢某健(均系化名)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殴斗。在互殴中,五被告人将被害人谢某健、谢某权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谢健为重伤,谢权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杨女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三名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对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
案例二:
2012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兄弟二人在自家经营的烤鸭店内,因与酒后滋事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等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结合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到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故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3月25日二被告人将刑满释放。
在今年1月1日以后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单列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此处的从宽处罚,包括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还包含了免除刑事处罚的含义。意味着和解从宽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应当援引该条文作为法律依据,无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现在,在立法时明确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从宽处罚的条件,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既体现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案作出上述判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