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著名歌唱家之子涉嫌犯罪的新闻报道,占据了社会版、法律版、娱乐版的诸多版面。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倒不是很狗血的怀着看热闹的心情,期待进一步的事件走向,笔者的目光落在另一个点上:该歌唱家之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的姓名、照片、犯罪信息可否被媒体这样大肆报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法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照理说该歌唱家之子涉嫌犯罪的新闻报道应该不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现在的情形无疑与此法条是冲突的。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1月1日新适用的现行刑诉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似乎媒体和大众也不应该对此案件投入如此多的笔墨、版面和关注。
但是很多网友的声音却是:如果有人认为媒体的曝光伤害了刑诉法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但是请不要忘记刑法也属法律范畴,法律的一个底线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媒体不介入案件的报道,以某些人的影响力,恐怕会在低调的环境中走不正当的程序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网友的担忧也不可谓全无道理。回想起该少年早前的第一件案子,似乎公众对最后的处理结果也颇有微词。
故此笔者认为,在特定的案件中,媒体必要的报道和监督、人民的热议和监督都是必要的。公众的知情权在当今各种新媒体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想堵恐怕是最无知和最愚笨的做法了。公众合理知情权获取的难易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和民主的纵深化水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办理、侦查、审判敏感案件时,应该在法律的限度内,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和透明,把事件的真相昭然于世,才是最好引导社会舆论的方法。舆论不是猛虎,正确的做法和态度才能和迅速发展的舆论取得和谐的局面。当然公众的知情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更不能侵犯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前某些媒体不计后果、不加任何隐饰的做法也是要反思和受到批评的。
有人说,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既不允许少数人的专横,也不允许多数人的暴政。这或许就是该案件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