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日报》报道,4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认为其名誉因网络诽谤受到损害,并且发表、转载或提供链接相关帖文的网络运营商新浪、百度、搜狗也被列入被告名单,网络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公断网络侵权是非,让违法者依法承担责任,是减少网络侵权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在没有实行实名制之前,网民可以随意注册马甲在网上发声。但随之而来的是因为网络语言暴力而遭受伤害。长此以往,网络将会“乌烟瘴气”,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关方面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法。早在2000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追究网络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相比,总有一种让人使不出劲的感觉。正因为如此,网上“泼脏水”现象未能得到根本地遏制。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络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太低,而受害者维权的成本太高或因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而只能“望网兴叹”。因此,畅通网络受害人借助公权力维权的渠道、增加相关侵权人的网络诽谤成本,就成了治理网络环境的关键。当依法让“侵权者负其责”真正在网络上成为现实,网络平台提供者和网民都在法律范围内有所为、有所不为,“风清气正”的上网环境便会自然产生。
对网络侵权纠纷有关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而大多数网民由于不了解事件真相,会“一头雾水”,使得对错难分。此时,也需要法院搭建一个纠纷解决平台,让有关当事人“当面锣、对面鼓”地进行陈述、辩论,对矛盾不可调和的,最终由法官居中裁判,以让无辜者得以洗涮清白,让有过错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其边界就是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唯有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才能让每个行为主体各得其所,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从这意义上说,法院设立网事审判庭积极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功莫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