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用“面子”赢得尊重

时间:2020-05-02 03:3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成臣
  在中国社会中,面子大抵与身份、象征、地位、荣誉、人情等有关,代表着个人在人生经历中获得的名声和赞誉,也意味着在社会中受到的尊重。毫不例外,法官也应有“面子”,与常人不同之处在于:法官的“面子”应更多地表现在法律职业素养、精神修养、法律尊严以及司法作风上,需要用“面子”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

  首先,法官的“面子”表现在法官的职业形象上。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民族精神和丰富知识。执行法律是法官的神圣职责,谚语云:“法官是活的法律,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法官也正是通过良好的职业形象表现和法治社会中群众所认同的工作作风来传递着法律的严肃、程序的正当和社会的公平。因此,法官要被人尊重,其自身必须具备公正的司法形象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正所谓法律要被人信仰,有赖于法官被人民信任和尊重。显而易见,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为法治所认同的工作作风,难免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产生不信任感,没有足够的信任和必要的尊重,当事人就会对法官公正裁判案件产生合理的怀疑,在怀疑与猜忌中司法公信自然会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如马丁教授所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法官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法官必须在人民面前树立正当、良好的职业形象,用公正的职业形象和良好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的尊重。

  其次,法官的“面子”表现在法官的精神修养上。法官的精神修养应区别与常人,高于常人。法官精神修养的习得来源于对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是法官内化的“面子”。法官的精神修养充分展现着法官的法治理念、法律精神以及学识风度和气度等职业涵养和精神修为。因此,法官的法治修养体现着司法理念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其达到一定高度就足以会抵御人情世故的干扰,足以摒弃名誉、地位、金钱、权势、利益的影响,用公平和正义来衡量社会万象。法官内化的“面子”就是给予法官的内心精神以及法治思维以正能量,让法官的行为举止处处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力量,从而赢得人民的尊重。

  最后,法官的“面子”表现在法官的司法礼仪上。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如果说法官的法治修养是内化的“面子”,那么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就是法官外化的“面子”。司法礼仪的外在表现,展现出的是法官的举止行为符合法义,一言一行体现法治精神,潜移默化地感化公众,培养公众对法律的虔诚情感和信仰,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作为外化面子的司法礼仪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惯例,它直接反映着法官的内心职业的善恶感、是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如果法官不能很好顾及自身的“面子”,严格地遵守司法礼仪,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怀疑,甚至会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面子”问题,小而言之,影响案件的定纷止争,不利于案结事了;大而言之,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

  因此,一个具有“面子”的法官,不但要拥有良好的司法礼仪、形象作风,内心的法治修养和素质,更重要是秉承法治理念,强化法治修为,彰显法治力量,遵循司法礼仪,用法律的尊严和精神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敬,司法的公信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