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网曝“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警察深夜抓卖淫女”时,错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俩,其间还殴打两人。王某女儿表示,警方已经道歉。但文化路派出所领导拒绝接受采访。(2013年6月6日 大河网)
警察错把女警察当卖淫女抓了,用一句歇后语形容这叫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了,着实荒唐!在报道中女警察还向抓嫖的警察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该警察居然无视之,后被问道执法为何不出示证件时,竟然回答到衣服就是证件,被抓的女警察被殴打之后,关了几小时被放了,抓嫖的警察这时才发现抓错人了,但是道歉之后居然拒绝媒体采访。郑州这些抓嫖警察的行为反映了他们执法的随意性、粗暴性、简单性。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警察执法应该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抓人,还有任何一部法律也都没有赋予警察打人的权力。但是这起事件中的警察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就像到羊圈抓羊一样把女警母女带走。网上有网友评价道:如果被抓错的不是女警察,警察会这么快把人放了,要是抓错一般的人,即使放了,警察也会道歉吗?从网友的质问我们就不难想象,这些警察在执法中会让多少无辜的人遭殃,野蛮执法背后的特权思想多么根深蒂固。
从法律的角度讲,警察进行的扫黄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可是现实中的抓嫖行动却因为简单随意,违反法律程序,违背人性而饱受诟病。民间谚语说到:抓贼要抓赃,捉奸要捉双,而被误抓的女警察并没有从事卖淫活动,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几分猜测来抓人,这样的执法是非常可怕的,谁还能安居乐业。
习总书记强调过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些抓嫖警察的执法中,一名女警察都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作为更弱势的其他群众呢?那些被抓的卖淫女们能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权吗?这样的警察必须给予严惩,公安机关更要检视自己是否落实了中央的八项规定,但愿当事的公安机关不再说这是临时工干的,但愿当事的警察不仅仅是停职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