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家经营白酒业务的公司实行“朝十晚六”错峰上下班,此举不仅引起众多上班族艳羡。郑州市人大代表、中原工学院副教授武明霞更是力挺,并称该做法值得提倡。她还认为,在讯息发达网络方便的现今,有些工作完全可以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听起来确实很美,效果也可能会不错,但要真正推广开来,则应当有公私之别。
所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长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弹性工作制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其对企业或组织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弹性工作制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还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其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提升工作效率。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在工作时间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需要作息,上下班可以避免交通拥挤,免除了担心迟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紧张感,并能安排时间参与私人的重要社交活动,便于安排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满足社交和尊重等高层次的需要,提高了工作满意度和积极性。该公司一名员工的采访也印证了这一点,“推迟上班时间缩短午休时间提前下班时间,这样不仅避开交通高峰,员工也得到充分休息,工作效率自然就提高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部门都可以像该公司一样,仅凭负责人的一句话就可以调整上下班时间,特别是对于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来说,更是要考虑推行弹性工作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首先,从合法性上来看。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公务员的主要义务。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领取国家所支付薪水的同时,有义务在法定的时间内为公众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并且,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也无权仅凭自己的意志就能随意改变上下班时间。特别是在当前,一些部门还存在门难进、人难找、事难办的问题,一旦实行弹性工作制,将无异于助长这种不良作风,其结果是公职人员自己上下班舒服了,可苦了一早赶来排队办事的老百姓。
其次,从合理性上来看。对于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来说,绝大多数岗位都有明确并且能够量化的考核任务。到了季度末或者年末,只要按照考核指标去衡量,谁干的多干的少一清二楚。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但是对于许多政府部门来说,岗位任务本身难以量化,出勤率是对职工进行考核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实行弹性工作制,一旦放羊,又没有相应的量化考核手段,就有可能变得干多干少一个样,助长人浮于事之风、影响工作效率且不说,最终损害的将是政府的公信力,失去的将是民心。
对于上下班时间,千万别只看到“弹起来”的一时痛快,依法合理更是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