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何时了

时间:2020-05-02 03: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程凡卿
  5月15日,海南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万宁某小学校长陈某鹏、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以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5月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被告人冯小松(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8日决定对两案予以立案受理。至此,震惊全国的“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行恶者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本次事件所隐含的多方面深层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校长任命制度缺乏公众监督。我国传统的校长产生办法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公众参与度较低,无法实现民主监督。这种封闭式任命制度极易导致校园管理官僚化、独裁化。尽管2012年教育部已经发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选拔制代替直接任命制,提高公众对校长任职的监督。但是,由于该标准尚未正式施行,旧制度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

  校长职权行使缺乏有效制衡。在我国内地,校长不但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而且对人事任免、考核奖励、经费支出等校园管理的核心事务具有直接决定权。与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校长不同,我国内地校长在“独揽大权”的同时,并没有一位校监或督导来监督其权力的行使。虽然我国《教育督导条例》已经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实践中专职督学人员的配置并没有完全到位,某些学校校长蛮横专政、品行不端,而校内却无人敢于反对的怪状也并未得到改变。

  小学生生理教育滞后。校园性教育滞后在我国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学校的性教育课程不仅开的晚,而且在内容上缺乏科学系统的安排。由于受到传统道德观念影响,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学校,对学生的性教育总是难以启齿。这种避而不谈的教育方式不仅没有使学生们及时了解两性之间的生理关系,而且在遭到性侵时不能产生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是极其危险的。万宁小学的女生在遭到校长猥亵时,既没有反抗,也没有报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校园生理教育滞后所产生的悲哀。

  笔者认为,为了规范校园管理,提高国家和公众对学校管理层的监督,防止学生遭受不法侵害,我们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新规定,将教育督导制度落到实处。预防校长行为不端的规章在我国并非没有,尽管出现时间较晚,但是依然早于“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由此可见,实践中新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对于校长任命、履职的监督,政府部门首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新闻媒体也应当帮助学生家长实施监督的权利。只有在政府和公众的强力监督下,教育督导制度才能得到严格执行。

  转变传统观念,重视学生生理教育。在德国,校园生理课在小学四年级时便已开始,学校不仅为学生制定了科学系统的教学提纲,更邀请家长共同参与学生的生理教育。在这种学校与家庭共同协作的教育模式下,学生不仅在青春期就已能自然看待两性问题,而且在小学阶段就已经掌握了我们国人在大学都没能掌握的生理知识。反观我国生理教育滞后的现状,教育部门应当考虑借鉴国外生理教学的先进经验,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让学生更早的了解自己、保护自己。

  校园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以往,我国校长的任命虽不够民主,但道德要求从未降低。然而,道德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才能更为有效地预防犯罪。“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的主角校长在猥亵学生时,不能说完全摆脱了道德伦理的约束,否则其行为很可能变为更为严重的强奸。但是,道德的约束并没有完全阻止校长的非分之念,假若其法治意识强烈,敬畏法律惩罚的后果,必然不敢逾越法律的红线。学生本身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没有产生反抗,这也是校园法治教育的不幸。因此,必须加强校园法治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权利。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不仅是我国教育制度的悲哀,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悲哀。无法使学生在校园里健康成长,更将其变为权力游戏的玩具,这不仅是校长个人的失职,更是整个社会的失职。法律虽然能在事后给予违法者最严厉的惩罚,但是逝去的青春不能挽回,噩梦般的回忆无法抹除。预防校园性侵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同时也是家长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只有重视每一个发生问题的细节,使每一个学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才能防止校园性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