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历来尊崇“仁义”二字,与其有关的名言也不胜枚举。《孟子•告子上》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春秋繁露•竹林》云:“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如此种种,充分体现了“仁义”的重要价值内涵。
作为人民法官,汇群众观念宗旨于心,集国家审判大权于手,聚民众殷殷期盼于身,自当成为定纷止争的先导、公正执法的先锋、为民服务的楷模。“仁义”二字,对于人民法官,是必不可少的服务要素,不可或缺的精神品质,事业发展的绵绵动力,定纷止争的有效方式。法官时刻保持“仁义”之心、强化服务之意、彰显司法之美,必将实现司法服务和为民维权的双赢,最大程度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目标。
法官的“仁义”之心,重在内化于心,植根脑海。人的心灵是生命场,是能量调配器,是情感以及情感取向的感应器。法官内心的情感方向,对司法服务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力。法官倡行“仁义”,不仅仅是出于对职业的深度景仰、对民众的充分尊重,还基于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面对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以及广大民众的深度关切,法官自当化仁义于心,内强仁心义理,将仁义为民作为第一选择,时刻把握正确方向、筑牢思想根基,以拳拳为民之心坚守司法服务岗位,以丝丝关爱之情传递司法人文关怀,以认真服务之意妥处社会矛盾纠纷,宽厚正直、仁心服务、道义为先,由内而外推进司法服务,不断追求司法服务的良好成效,满足民众的多方需求,回应民众之期待关切,切实捍卫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仁义”之心,重在固化于魂,一心公正。孟子有云:“仁者无敌。”法官身处司法服务的前沿,直面当事人的各种呼声需求,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法官应为公正执法、廉洁为民的典范。对法官来说,法官的服务价值,取决于日益坚定的法律保障力,凸显于日渐提升的司法公信力,植根于与日俱增的人民满意度。“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也。”法官在执法办案中突出仁义,与公正办案、廉洁执法的法官职业要求不谋而合,刚柔并济之中,既充分有序地体现了司法的刚性一面,又恰如其分地展现了司法的人文之美。因此,在纷繁复杂的司法服务中,法官须将仁义扎根内心,以真诚为民之心公正服务,以处处关爱之情诠释为民,以清正廉洁之身回应关切,这是社会发展要求所在,也是人民群众需求所指。如此种种,大有裨益。
法官的“仁义”之心,重在外化于行,服务于民。法官提供的司法服务,旨在及时依法调整利益关系,继而实现民众诉讼价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司法服务的价值,最终将落脚于法官的具体工作举措。故而,将“仁义”融入到法官的具体司法服务中,突出“仁义”的服务基调,凸显以德治国,大步走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康庄大道上,最大限度地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服务社会民生的需求福祉、维护法律的最大尊荣和法官的“仁义”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始终以对民众的持续关爱赢得信任支持,以对法律的深深信仰提升司法公信,以对矛盾的不断化解构建和谐根基,以对廉洁的不懈追求锻造法官队伍,追求更大更好的社会效果,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人民法官的司法服务,周而复始。若想让服务如生生之理,自然不息,因地制宜、贴近民众、备受肯定,法官当时刻彰显“仁义”之心,用心注疏司法服务的价值内涵,不断承继,与时俱进,用扎实有力的服务不断书写人民法官司法服务的壮丽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