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重与轻

时间:2020-05-02 02: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有一句名言:“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此中的重与轻,可以说,代表着作者的一种对生命意义的不懈追求。千百年来,这种思想化为了无数国人的为人处事的准则。

  当我们把这份重与轻对应到处于居间裁判重要位置的人民法官时,却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法者,定纷止争也。”为法官者,法之仆人,司法裁判权之拥有和运用者。正因为法官的司法裁判权系民众赋予,并为民众所普遍关注,那么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理当成为每位法官思想的必然。

  法官的重与轻,关乎民,关乎法,关乎理,关乎利,亦关乎情。故为法官者,须重者恒重,轻者恒轻,将司法裁判权在一张一弛里运用自如,将公平正义在法槌起落间传递四方,将法理情理在化烦解忧中贯穿始终,时刻把握重和轻的尺度,当好人民的公仆,尽好服务的职责。

  法官当重法律,轻人情。法官所提供的司法服务能被涉诉群众所接受,其前提在于法官能够公开公正的审理案件,始终以法律为根本,不受人情亲情的不当干扰。此亦为司法公信的根本所在。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官唯有自始至终保持对法律的敬仰之心,坚定对法治的崇高信念,让人民群众始终处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和呵护,才是对人民群众殷殷期望的最好回应。在日益繁重的司法服务中,法官必须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处断纠纷,切实营造公正执法的法治氛围,及时有效排除各种人情对审判执行服务的不良影响,不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任何合理怀疑的机会,对当事人始终表以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从而在定纷止争之余,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当重人民,轻自身。人民群众是法官司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的司法裁判权需以群众为依归。在司法服务中,处处以人民群众为重,多些主动奉献之情,少些自我享受之意,实现司法服务之最高价值。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俭以养德,德以兴国”,这两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既说明了人民乃国之根本,也表达了勤俭树德之深刻内涵。李克强总理说:“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司法服务是一个漫长而持续的过程,法官唯有牢固树立爱民为民之心,秉承先人后己的态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和无私奉献之情,扎扎实实地投入到司法为民的大事业里,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保权益,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涉诉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为群众服好务,护好航。

  法官当重荣誉,轻物质。人民法院的荣誉属于每一位法官。对法官而言,这荣誉是前行的动力,亦是科学的导引。法官的荣誉筑基于司法公信,受评于人民群众,意义非比寻常。相比于物质,荣誉或许更容易让法官感觉幸福。

  身处司法服务的主阵地,工作周而复始,法官职业较其他行业而言,权力大、职责重、压力沉。在周而复始的司法服务当中,法官期望被群众所认可肯定,渴望自己的服务出精出彩,盼望赢得越来越多的荣誉以实现自我价值。重荣誉就是要珍爱荣誉,珍重自己,在司法服务中创先争优,在为民解忧中凝聚力量,努力书写公正服务、廉洁执法的崭新篇章;轻物质绝非放弃物质,而是要尽量减少自身对物质的渴求,远离金钱物质的干扰,永葆平和淡定的心境,始终依托服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孰轻孰重,在法官心中早已做出评判。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以公正之笔,书写司法服务之春秋,筑牢法治社会之根基,方为法官尽职尽责之举,保国安民之道。如此种种,乃人民之福,国家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