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现行法律、法理和司法经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司法能力,体现法官的理论水平、司法理念、办案能力和工作作风,是社会和群众最直接感受和认知司法活动的途径,影响着社会对司法的尊重与服从,是促进司法公信的关键因素。
现代社会中,法院通常被誉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作为惩恶扬善、明断是非的具体个人,其司法能力如何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法官队伍中仍存在业务能力不强、法治理念滞后、司法服务欠缺、司法作风不正、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上述问题既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也背离了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不断强化司法能力培养,提升司法公信是当前人民法院需要正视的问题。
首先要强化理论知识学习,提升法理水平和精神境界。理论学习是法官凝聚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指导法官司法实践的精神内核。法官是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熟知法律,更要知晓所适用法律的立法目的、理论渊源。先进的理论知识,几经历史沉淀和实践检验,既熏陶思想,净化灵魂,也淬炼法官品格。而学习法学理论,强化专业知识巩固,能使法官,较准把握法的精神,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原则,从而正确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使司法裁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要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提升驾驭庭审和司法裁判能力。司法活动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虽然运用在乎人脑,但本质上亦是一种将法律运用于纠纷的实践活动。司法的实际效果全部靠司法实践操作得出,因此必须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司法实践包括案件的事实分析、问题焦点的总结、案件证据判断、当事人言词的甄别,庭审的驾驭、文书的制作。一个法官接受完整的法学教育,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后,还须在审判业务中苦练硬功以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纠纷解决能力、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司法与矛盾纠纷紧密相连,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实践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运用法律,化解纠纷是法官的天职,这就要求法官通过经常性的技能培训、庭审观摩、示范开庭、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不断提升其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其司法实务水平,通过扎实的司法裁判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再次要强化制度建设,推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培养。法院的司法能力既包括法官的个体司法能力,还包括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通常,法官的个体司法能力表现在个案,而法院的司法能力由法官整体司法能力表现出来。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提高主要靠法院的各种制度来保障,是决策机制、司法公开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审判管理制度等,其重点在强化法官整体司法能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如司法公开、人民陪审等制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杜绝法官“关起门来审案子”,让正义能够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使群众从内心排除对司法的怀疑,尊崇司法,信仰法律。案件评查制度,着重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恪守法院公平正义生命线。审判管理制度,提高审判质效,制约审判权运行,防止恣意裁判。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制度建设,能够有效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以此推动司法实践,永葆法院生机活力。
“墙靠基础坚,身强靠锻炼” 。面对新形势和新时期审判实践的需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人民法院要在强化司法公信建设过程中,直面存在的问题,多从自身找原因,加强学习,端正自身司法理念,强化司法能力培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从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和法官整体司法能力两个方面入手,才能不断增强司法自信,促进司法公信,确保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