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破获的2012年“2•9”专案中,长期以“中国资源部”、“移动数据专家”、“中国咨询”等网名为幌子,肆意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而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则大都有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帮忙。这种被“黑色利益链条”催生出的里应外合,使数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危机四伏。(6月5日 中国青年报)
随着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和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人们沟通交流的方式越来越数字化、多样化。买房购车、婚介登记、子女入学、办卡领证……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毋宁说品类繁多的智能手机、标榜高科技的电子软件和到处覆盖的便捷Wi-Fi等,几乎人人“躺着中枪”,不可避免。
个人信息之所以被频繁泄露,正是因为其有价有市。信息就是资源,掌握越多的个人信息,就意味着掌控更多的营销市场。如果只是垃圾短信、推销促销之类,尚可将其归于“骚扰”,一旦个人信息被不法之徒利用,进而衍生出侵犯公民权利的“下游犯罪”——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甚至利用个人信息实施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被非法交易的个人信息就成了帮助或促使犯罪的“助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亟待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对原则性的泛泛之规,或散见于某些部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2009年2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第253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使此类侵害行为在罪刑法定方面有所突破。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首先将负有特定职责,提供类似于垄断行业服务、易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即“新闻链接”中所指的“内鬼”作为惩治此类犯罪的首要对象,这亦是一种权责相衡的体现。自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来,已有大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陆续进入司法程序。
然而,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还有待完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免遇到阻碍,如:此类侵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有权机关的进一步解释。究竟是以特定身份人的违法行为论,还是以侵害结果论?是以“黑色利益链条”中的某个环节的侵害结果论,还是以整个事件的最终结果论?均无有权机关的解释。如果仅凭法官自由裁量,势必会造成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发生。另外,此类犯罪的影响恶劣但法定刑相对较低,受害人范围过广、赔付金额低等问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困难。
今年2月1日,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这虽然标志着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旧千呼万唤难出来。我们期待有关国家机关尽早出台相关规定,以完备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让人们可以安定地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