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剑,筑牢儿童性侵防范大堤

时间:2020-05-01 20: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智全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人民法院报》6月21日)。

  法律不容亵渎,作孽者最终被依法严惩,实属咎由自取,再次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颠扑不破之真理。尽管这起备受关注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已经一审落下帷幕,但围绕儿童性侵害的沉重话题依然难解心结。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均爆出了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悲剧,仅今年5月短短20天,即发案8起。其数量之多,影响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既深深地拷问着社会道德和良知,又严重挑战着法律底线。这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的耻辱。

  儿童代表着未来,他们经不起任何风暴的摧残,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再没有什么比儿童受到伤害更令人揪心。一再发生的儿童性侵害悲剧,残酷地印证了我们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短板”: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性别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浑然不知。同时,整个社会在关怀和保护儿童的过程中,缺乏严密有效的协调,各行各业不能从细微处入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儿童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另一方面,司法的严惩还未常态化,法律的相关规定本身亦还存在百密一疏的漏洞,不能有效震慑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

  每个儿童都是天使,他们的命运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不让天真无邪的儿童受到性侵害,既需要家庭和教育部门的正确教育,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最为关键的是,必须高扬法律利剑,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执法,严惩儿童性侵害犯罪,从而有效地为儿童构筑起固若金汤的保护“防线”。

  从严惩处儿童性侵害犯罪,首先应完善立法。世界各国惩处儿童性侵害犯罪,无一例外地实施“严刑酷法”。我国刑法虽然将与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强奸罪惩处范畴,视其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规定,并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同时又设置了嫖宿幼女罪,后者的处罚明显轻于强奸罪,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留下了制度空间,导致司法打击儿童性侵害犯罪难以达到预期的威慑效果。为此,有必要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一并归为强奸罪予以惩处。毋庸置疑,性关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人,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保障儿童不受性侵害,理应成为红色高压线,绝对不能挑战。

  从严惩处儿童性侵害犯罪,需要更加严格司法。近年来,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未能真正对该类犯罪形成震慑高压态势。因受立法缺陷的影响,司法机关往往不能完全恪守以强奸罪从严惩处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司法理念,让犯罪分子逃避严厉刑罚有隙可乘。依法严厉打击儿童性侵害犯罪,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严惩处犯罪,才能为儿童不再遭受性侵害撑起牢不可破的法律保护伞。

  从严惩处儿童性侵害犯罪,还应在司法宣传上多做文章。分析儿童性侵害犯罪案件频发原因,不难发现,法制意识淡薄是其重要因素。加强司法宣传,让公众了解此类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实现依法严惩该类犯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十分必要。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进校园、发司法建议等有效形式,向公众普及儿童性侵害常识以及应对之法,教育引导公众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切实筑牢防范儿童性侵害犯罪的根基。

  古人云:“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的精心呵护。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责任重如泰山。面对儿童性侵害犯罪这一社会公害,我们必须高悬法律利剑,加大惩治力度,以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确保稚嫩的“花朵”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纯洁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