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出现了诸多种类的虚拟货币,从Q币、点卷U币、侠义元宝,直到最近被热议的比特币,形式多样,且其购买力和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能力也日趋增强。如果说Q币尚属网络世界的“等价物”,那么比特币已可在诸多的网店购买实物。于国家而言,货币事关经济与金融之大局,重要性不言而喻。故此,面对“新鲜”来袭的虚拟货币,其“身份”如何?法律当适时回应,不能旁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且“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机构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就虚拟货币而言,目前的制发机构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网络游戏公司,他们通过制造发行虚拟货币,来推动玩家在游戏世界中进行虚拟设备的交换;其二是个人,且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货币”制造者,如比特币,只要端坐于电脑前,用特定的设备和程序,便有可能“挖矿”成功,获取“货币”。强大的购买力,让虚拟货币不仅会影响到金融市场,也易引发其他纠纷。故而,文化部和商务部在200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其中明确“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同时,该《通知》中还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从而将游戏世界中的虚拟货币限定在了特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然科技之发展突飞猛进,虚拟货币也已衍变出多种类别,其购买力亦趋于强势。另外,除了网络游戏领域,部分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也发行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与之相随的是虚拟货币的市场也渐趋复杂,在制造和发行相对“自主”的前提下,各种不法者也将目光投向此处。首先是欺诈者的出现,由于虚拟货币并无现实货币的防伪技术,一些电脑黑客便利用其安全漏洞生产“伪币”,于是大量的“伪钞制造者”横行网络,让虚拟货币变得更加“飘渺难辨”。其次是投机倒把者的出现,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故部分投机倒把者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然后再高价卖出,以此赢取利润。同时,随着交易的增多,虚拟造币厂也开始出现,为虚拟货币注入了更多的“泡沫”。再次是销赃洗钱者的出现,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和黑客充斥的网络为各种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
逐渐多样化和强势化的虚拟货币,已开始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且部分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开始诉诸法律,仅靠相关部门的通知已无法进行规制。故而,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对虚拟货币进行明确,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和处理此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