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还欠公众一场诉讼

时间:2020-05-01 20: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6月18日,拥有67万名粉丝的法律学者徐昕发表了这样一条微博: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但红会至今未起诉郭美美的侵权行为。如今,起诉郭美美侵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据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从郭美美冒用红会工作人员身份炫富,损害红会声誉,至今已经两年了,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徐昕教授担忧,起诉郭美美侵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然而,笔者认为,如果红会现在着手起诉郭美美,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晚。

  一是我国法律“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权的日期开始计算时效”,这既包括知道侵权行为,还要求知道侵权结果。红会并不是在郭美美行使冒用行为之日就能够知晓该行为的发生,更难以在当天就预见到该行为将给红会带来如此大的名誉侵害。因此,时效的起诉时间不能以2011年6月20日计算。

  二是郭美美实施的是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连续、继续性。今年4月,在得知有人提议重启“郭美美事件”调查消息后,郭美美曾发微博称:“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资料我已寄到美国,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如果红会并没有所谓贪污内幕的话,这就是明显的诽谤行为,如此言论甚至比冒名炫富行为更具侵权性,将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是即使侵权行为过了时效,也并不必然导致起诉权的丧失,法院也不会主动以红会权利过了时效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只有郭美美方提出过了效的主张,法院才会对此进行裁判,进而作出对红会不利的判决。可是,红会如果连诉都不诉,那么从一开始就已经输了。

  四是起诉郭美美有着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前述郭美美直指红会有很多贪污内幕,就是典型的诽谤行为。

  其实,红会起诉郭美美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打赢某场官司,获得某些赔偿。虽然起诉郭美美并不能根治红会的信用危机,但在当下红会深陷郭美美事件,难以自拔的现实语境中,和她对簿公堂,是撇清干系,自证清白,打开群众心结,度过危机,重塑信誉的唯一出路。同时,这也是红会管理者维护百年老店金子招牌的职责所在,否则将有渎职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