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救人者放开膀子是法律应有之义

时间:2020-05-01 17: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提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3日《钱江晚报》)

  在当下中国,遇到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起来,竟然成了困扰人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于是,出现了各种扶起摔倒老人的攻略,也有人在救助老人时全程录像,更有人在找不到证人的情况下,怯懦地缩回了援手。

  “该出手时,出不出手?”这原本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对这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作了更详细的诠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更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设定了诬告陷害罪。

  可见,深圳新规确认的归责原则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规定,只是对已有法律原则的重申。然而,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并没有将法律明确的原则落实到位,也许是因为学法不精,也许是出于“好意”,怕纵容了侵权者,做出过不利于救助人的判断。在这种语境下,深圳市出台新规对现行法律予以重申,具有很强现实意义。一切符合法治精神的重申,都应得到肯定和赞许。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和执法、司法部门都要接受“法律真相”这个概念,要接受“法律真相”和“客观真相”之间可能存在差距。诚然,“客观真相”只有一个,可是要将发生过的事实完全还原却并非易事,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真相”就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必须基于证据。如果偏离这个轨道,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到无端的冤枉。

  在见义勇为领域亦如此。即使救助人在客观上真是那个制造险情的“混蛋”,如果救助人不承认,被救助人也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则应该对救助人做出“无罪推定”,救助行为本身永远都不能直接成为侵权的证据。与其“鼓励”公民在他人陷于险情时袖手旁观,不如“纵容”一些实际侵权者。

  深圳新规的顺利出台,无疑将对当地乐于、勇于助人的公民起到一个善意保护、正面引导的作用。善法就是要让人从善。这不仅可以鼓励旁观者伸出援手,让救人者放开膀子,还能鼓励险情制造者“改邪归正”,及时施救,把损失降到最小。毕竟,在多数情形下,险情现场就只有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