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是社会关系的粘结剂,是社会秩序的必需品。司法互信则是法官与当事人双向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互相认可、互相接受、互相信赖的良性关系,而其中的关键是对秩序、规范的遵守。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理想的互信关系应是法官在遵循法律规范和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充分相信群众、理解群众、尊重群众,让每一个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法官的办案理念、方式和行为,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过程和裁判结果给予充分的信赖。客观而言,当事人不接受某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其影响因素可能有很多,但是,毫无疑问,在“这个案件”受理到宣判的整个裁判过程中法官司法行为的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程度,可以说,办案规范是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保障,是司法互信关系形成的基础。
遗憾的是,在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司法现象和行为却成为了法官公正司法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影响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良性司法互信关系的形成,影响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效果的实现。例如,法官在实际办案中没有按照应有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严肃司法、审判行政化以及庭审行为、程序、语言和礼仪不规范;一些案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使公民失去了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无疑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没有良好的司法互信关系,司法自然也不会产生应有的公信力。
其实,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起足够信赖的司法互信关系。而司法互信则主要来源于司法活动本身是否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则,司法行为应当是最讲规范的,离开了规范的支撑司法也就失去了互信的基础。
因此,要想增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互信必须在依法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上下功夫。首先要增强程序意识,遵循程序规范,重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和程序规范对法官办案的引导约束作用。详细规范法官从程序初审、财产保全处理、管辖异议处理到庭前准备、庭审、调解、合议、文书制作、判后答疑、送达等各个具体环节的时限要求和规范做法,防止因程序上的瑕疵而引起当事人对法官司法行为的合理怀疑。其次,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做好庭审释明和程序指导工作。坚持把话说在庭上、把理摆在庭上、把证举在庭上,通过严格的庭审行为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庭审权益,在法庭上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最后,从细节、礼仪上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在神态、语言、行为、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上公正和实质上的尊重,要求举止行为符合法义,一言一行体现法治精神,潜移默化地感化公众,培养公众对法律的虔诚情感和信仰,从而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互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