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前,在颐和园散步的曹先生看到,十七孔桥附近十多名男性游客同时面对颐和园外墙小便,引得外国游客边摇头边拍照,曹先生拍照,并发微博批评游客不雅行为。昨日,颐和园管理处回应称,颐和园内共有150余处公厕,布局合理,如此多游客当众小便,属不文明行为。(新京报7月3日)
如果景区里没有厕所或厕所不足,难免把人逼得随地大小便,这的确是景区管理者应该解决的问题。然而,景区有了足够的厕所就能根治如此不雅行为吗?恐怕并不尽然。就像这次在颐和园发生的事情,按说,在颐和园上厕所已经基本不成问题。可是,“随地便便族”并没有销声匿迹。可见,建造景区厕所易,建立游客心中厕所难。
颐和园管理处回应称,这属于不文明行为。其实,随地大小便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随地便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此,北京设立的罚款标准是20元至50元,深圳是50元至200元,其他城市也有相应实施细则。
还有更严厉的规定,一般说来,随地大小便同时也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人格尊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庆市云阳县一位面的司机就曾因闹市小便,被处以治安拘留7天。
可是,这些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休眠状态,人们罕见谁因为随地大小便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如此执法现状造成人们误以为随地大小便只不过是不道德、不文明,而并非违法行为。
当法律不张,公众又认为“随地便便”确有不对,法律就无法弥补人们心中公平感的损失,人们就会对违法者采取法律之外的谴责、惩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没有任何羞涩感和负罪感地疯传着违法者的照片、视频,甚至有些还能清晰地看到违法者的面容。而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落实不到位,最主要原因也许在于执法部门“鞭长莫及”,而景区又并无执法权。其实,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将对随地便溺行为进行罚款的执法权委托给地铁和景区管理者有法可依,并在很多地方早有先例。当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可能构成治安拘留的,景区也应转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从颐和园管理处只是认为这是不文明行为的情况看来,其显然并没有得到相应委托,也并没有建立起与各类执法部门链接机制。
因此,充足的公厕、明确的标示的确一个也不能少。可更重要的还是,让法律重归其位,让执法者承担起应有责任,合理有效地将执法权进行依法委托,实现违法必究,才能使法律照进现实,根治景区“随地便便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