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之困 法律不能一劳永逸

时间:2020-05-01 16: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黄黔川
  7月1日,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在一起赡养案件中,明确规定子女每两月必须回家探望一次老人,成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第一个判例,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关心爱护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也是当前社会迫切要求实现的一个目标。自我国进入老年社会后,如何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老年人精神和物质赡养问题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难题。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律对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一次尝试,同时也是法律向社会释放的一个善意,表明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这一判决让我们看到了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希望。

  但是,以法律义务的形式来解决精神赡养的问题面临的现实困境还有很多。一方面,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探亲休假提供制度保障,但对于违反后的法律责任只字不提。法律理应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子女和用人单位对这一规定的违反,法律如何进行处罚,法律如何确保执行都是无法回避而又很难给出解决方案的难题。在这一新法中,也并未进行明确。当公然违法而法律却无能为力时,法律的公信力将受到沉重的打击。这一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就将面临这样的风险。

  另一方面,这样的判决形式也混淆了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界限。常回家看看的法律目的是让子女能时常回家关心老人让老年人得到精神上的关心和爱护,强调的是这一内在精神慰藉而非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在这一判决中将回家次数都规定的如此明显,更像是解决赡养费这样的物质赡养问题,而忽视了老年人希望得到的精神赡养的内在本质。对于物质上的赡养法律判决可以事无巨细,但是对于精神上的赡养法律本身就是无能为力的。

  就本案来说,假如子女保证了每两个月回家看望老人一次,回家后的内容是吵架或者漠视。这应该算是履行法律义务还是算没有履行呢?对于精神层面的关怀,用法律判决是很难解决的,强制的要求只会带来更深的伤害和社会的质疑。这一法律规定的作用仅仅是社会倡导而已,过多的期望会适得其反。

  对明显涉及社会道德的问题,法律在监督和处罚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实现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本质上只能靠合理引导社会上的风气,树立尊老爱幼孝顺老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氛围,否则,常回家看看即使入法也将形同虚设,难以实现精神慰藉的目的。法律对此仅能是锦上添花而非治策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