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不能一厢情愿

时间:2020-05-01 16:3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7月1日 中国新闻网)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该法律的实施被众多网友认为脱离实际,用法律约束道德有悖法治精神,在现行的劳动制度下这样的规定谁来执行?怎么执行?谁来监督?怎样监督?如何量化?怎么量化?因此这部新修订的法律被戏称为“常回家看看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国家出台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确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事业的重视。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当代中国,城乡差距让众多年轻的农民常年在城市打工,大量的留守老人与子女不能相见。外出打工者与父母分离是迫不得已,当然他们何尝不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工作地的老板答应吗?即使答应要么是扣钱、要么是辞退,这样的代价让子女及父母都无法承担。再说,在城市打工的子女把留守农村的父母接到城市也不切实际,高昂的生活成本让他们望而却步,农民工群体在经济上的天然弱势就是横亘在他们与想常回家看看梦想之间的鸿沟。在农民工很多劳动权益尚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语境下,让他们常回家看看不免是一种奢望。

  因为人才的流动,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在异乡从事着不错的职业,就以笔者这样身在他乡的公务员为例,一年能见到两次父母就很不错了。公务员的探亲制度这样规定:未婚且父母在外省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的且配偶在本地的,父母在外省的,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这条规定被很多男性年轻公务员戏称为:强迫我们做娶了媳妇忘了娘之流。笔者认为这样的回家频率肯定算不上常回家看看。很多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同志由于工作繁忙,申请探亲假又担心工作,担心领导不批,动用公休假时间很短也不切实际。也许有人会问,像笔者这样的群体可以把父母接到身边,可是城市高昂的房价能让多少年轻人很快买得起两居室,很多是农村户口的父母如何享受市民的社会保障,这一切都是现实的问题。还有很多的城市白领将孩子交给农村的父母代为抚养,把父母接到城市共同居住也只能等很多年之后了。因此身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也将沦为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群体。现在唯一能够做到常回家看看的群体也就是与父母同是一座城市的市民群体。

  在探亲休假制度,城乡差距巨大等现实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全社会的人常回家看看难免不切实际。身处异乡的农民工赚钱本来就是希望老家的父母日子好一些,如果真的常回家看看,父母的肚子都吃不饱,还谈什么亲情、还谈什么赡养。受过高等教育,有着稳定收入的年轻人,限于制度的约束、限于高额的房价、限于户口的限制根本无法做到与故乡的父母常见面。真正有条件回家看看父母而不看的这一群体对法院的赡养判决都视为废纸,一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怎能挽救他们堕落的灵魂?又如何弥合离散多年的亲情呢?

  在此不可否认立法者美好的初衷,相信天下不能常相聚的家庭都能感到这部法律的温情,可是再美好的初衷也必须深植在现实的土壤中才可能开花结果。与其用法律来约束亲情的履行不如切实执行好不断完善的《劳动法》,不如建立更合理的房价让年轻人有赡养父母的空间,不如加大对于拒不赡养父母群体的处罚力度,这些问题解决好,试问谁不想常回家看看、谁敢不常回家看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