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怕出手救人被讹钱 眼看着两个孩子溺亡”的新闻成为了热点。在浙江省某地打工的张某带着两个孩子准备上山摘杨梅,谁料登山途中,两个孩子先后落入水坑,而张某担心救人被讹钱,眼睁睁看着两个孩子被水淹死,事后,张某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难以定论。然此事件之所以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其原因大概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眼睁睁看着跟自己上山的孩子在不深的水坑中挣扎,作为成年人且会游泳的张某却袖手旁观,其见死不救的行为令人气愤;其二,原来见死不救者还有可能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
在对遇难的孩子表示惋惜和对张某不断谴责的背后,不少人的眼中也透露出一丝疑惑:主动作恶者自当受到惩罚,旁观的见死不救者怎么还会触犯法律。
客观的分析,一般意义上的见死不救者大都非致死事件的直接制造者,而是旁观者,故而,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主动伸出援手者,其行为被称为“见义勇为”,而无动于衷者,则被冠以“冷漠者”的称号,其随之遭受的更多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很少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见死不救者,当受道德之拷问,毫无异议,同时,亦不能逃脱法律的审视,因为见死不救者,也存在着触犯法律的可能。于刑法理论中,存在一专业术语为“先行行为”,并且由此行为可产生一定的义务。概而论之,其含义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从而产生的应采取积极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即对于任何一个具备法律责任能力的理性人而言,其对于自己所进行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有清醒的认识。如果以行动将他人置于自己造成的“危险领域“,并且亦由此导致危险确切发生时,则行为人理应承担一定的救助义务,否则其漠视的“不作为”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规定。当然,仔细区分,依据先行行为的性质与他人遭受危害的程度以及因果关系大小等因素,先行行为人则可能或触犯刑事法律,或触犯民事法律。
法律和道德,作为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孪生兄弟”,虽因“公权力”的支撑与否,其蕴含的力量存有不同,然作为引导人类前行的规范,“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为两者之共同所在。故而,无论从道德抑或法律的角度出发,见死不救者都难逃严厉的拷问。
只是在谴责声不断入耳的同时,亦当仔细考虑一下见死不救者内心回旋的那个声音“如果我去救,万一被他们赖上了怎么办”,之所以会有如此想法产生,无外乎之前有事例存在,因此,在批评失德或者违法者的同时,如何让施善者得到更多应有的尊敬,如何让“向善”和“敬善”的力量更好的传播,也应引起议论者的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