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再审。
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本案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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