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是法官应有的理念追求

时间:2020-05-01 13:3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顾鲁晓
  廉洁,即不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一心为公。廉洁的最大敌人是小我,即凡事都从自我利益、小家庭、小团体、小圈子等等出发考虑和谋划。廉洁则意味着思想境界从小我走向大我,树立为公为民服务的理念。人民法官面对当事人的请托,在廉洁二字上面临着时刻的考验。

  朱光潜先生在《谈修养》一书中无限忧愁地写道:今日有理想的青年到明日往往变成屈服于事实而抛弃理想的堕落者。章宗祥领导过留日青年,打过媚敌辱国的蔡钧,而这位章宗祥后来做了外交部长,签订了“二十一条”卖国条约。汪精卫投过炸弹,坐过牢,做过几十年的革命工作,而这位汪精卫现在做了敌人的傀儡、汉奸的领袖。这一辈人睁着眼睛蹈前一辈人的覆辙,下一辈人仍然睁着眼睛蹈这一辈人的覆辙,如此循环辗转,一报还一报,“长夜漫漫何时旦”呢?

  在廉洁问题上,无数仁人志士都在追寻“长夜漫漫何时旦”的答案。朱光潜教授说要觉悟;明朝的心学创立者王阳明提出了良知和知行合一,以及最后的致良知学说;康德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理性和智慧,理智应当遵从道德信仰。

  廉洁本身的确是一种理念,因为在客观自然界是不存在廉洁这个事物的,而是人精神世界的高尚追求,思想理念的问题,只能首先从思想理念着手,心病还需心药医——根在哪里,就要在哪里施肥灌溉。廉洁理念统摄廉政制度、廉政道德,解决了廉政理念问题,我们才更深刻理解廉政制度、廉政道德的要求,才可以在廉政的实践中做到知行合一。职业法官的精神追求从小我到大我,是一段心路历程,在这段历程中,困扰无数人的问题是:职业法官为什么要走向大我的精神世界呢?职业法官与廉洁的精神理念追求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第一,法官的自我是什么?所谓自我,除了外貌和性格等外在形态与他人区别之外,内在的精神追求才是最大的区别。从精神层面而言,自我的定义与内容取决于法官们的追求和实践。理想、理念是会变成最终现实的,如果一个人只追求小我,享受小恩小惠,想着如何将审判权力变现,我们就会离大我的美好精神事物越来越遥远,法律的信仰逐渐崩塌,在腐败的浊流下,再也找寻不到真的法官自我。法官的自我就是精神上的法律精神的自我追求,只有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不断扬清激浊,坚持不懈地用法律的大我塑造自身,我们才是真正当之无愧的法官。

  第二,法官的品格是什么?职业法官的品格在于理性、平和与内心的和谐统一。凡事都是对立统一的,社会缺乏道德,我们才讲道德,公务部门存在腐败,人人才谈廉洁。人人高尚的社会不存在道德一说,没有腐败的政府不讲廉政,正如古代社会不存在环境保护理念,游牧民族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一样。职业法官只有追求大我的精神境界境界,恪守廉洁原则,才不存在腐败还是廉洁的矛盾思维和选择,不会引起思想的痛苦,那么规章制度、道德就不再是限制职业法官的条条框框。做到廉洁境界的职业法官会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内心的和谐宁静,理性也会挣脱世俗的利益羁绊,从而获得真正的内心自由。

  第三,法官的工作是什么?法官的工作在于实践真正的法律。法律的根基在道德,忠于法律,不是机械忠于法律条文,而是忠于法律精神,职业法官只有做精神的贵族,才可能充分自由地与法律精神进行交流对话,法官手中的丹青书写的不仅仅是文字,而是时代的旋律和高尚的人类精神。没有高尚精神品格追求的法官,无法有效地与法律精神和谐共鸣,它终将是法律精神的陌路人。没有高尚精神品格的人生只具躯壳,他所看到的,也是法律的躯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