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的霸王条款,经过媒体的长期报道,社会公众已是耳熟能详,但最近的一条新闻还是给公众带来了一种“新鲜感”。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7月10日,安庆市一家银行在合肥一家媒体上刊登了一则贷款催收公告,300多名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罗列出来。据统计发现,被公告曝光借款人总数为340个,其中336名个人、4家单位。借款金额最大的一笔为170万元,只欠1元被曝光的有2人。
对于欠款,银行当然有权要求当事人返还。但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这种动不动就在媒体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其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僭越。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可以得知,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本身只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交易关系而订立的一种私人契约,该契约只能约束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效力。即使借款人不还款,其所承担的也只是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履行违约责任的,银行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要求返还借款,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未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银行就擅自进行公告催款,希望借助媒体以及舆论的力量给借款人施加压力,这已经超出了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这份公告还列出了借款人的全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欠余额和保证人等信息。实际上,个人的信息和债务记录是个人拥有的与社会公众无关的个人信息。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以身份证信息为例,《身份证法》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旦违反规定,有关人员将面临犯罪或者拘留、罚款的处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就规定了银行为存款人秘密进行保护的原则。新闻中所涉及的借款合同,虽然银行变成了贷款方,公民是借款方,但也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借贷关系发生变化,就放弃这种保密原则。
实际上,法律对于哪些机关有权公开公民个人信息是有着明确授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震慑被执行人,不乏采取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未履行标的额等基本信息进行曝光的措施。但这种对私人信息的曝光,是经过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公权力的保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且这些曝光措施也是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后,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不得不采取的。
银行通过媒体公告借款人信息,表面上是催债心切,但骨子里透漏出的却是对公权力的觊觎甚至僭越,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