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车执法不如另辟蹊径

时间:2020-05-01 13: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7月8日晚,一名自称导游的网友称,她带领四十多名湖南游客到贵州省兴义市万峰林参观,团队的旅游大巴车因违停,被当地城管执法人员锁车。经导游沟通,酒店方面派人前往城管局处理,而导游则致电字条上的联系电话,希望对方边处理违章,边派人来开锁,但接电话的城管人员拒绝,致使车上乘客滞留一个半小时。(7月10日《贵阳晚报》)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很多省份通过城市管理立法,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了城管部门,这也是城管对违法停车进行执法的权力来源。

  贵州省兴义市城管对违停旅游大巴车执法也是属于这种情形。违法停车可谓各地交通顽疾,不仅给他人带来不便,更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着实可恨。而道路安全交通法对违停的处罚措施似乎有限,执法者“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同时,“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这也使得执法者陷入了某种两难局面,遇见驾驶者不在现场的违停车辆,尤其外地车辆,如果仅仅贴条,驾驶者不一定积极接受处罚;如果统一拖走,又将付出巨额执法成本,这个费用还不得向违停者收取。所以,在某些地方就出现了执法者“锁车”执法的现象。正如,兴义市。

  其实,锁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滞留车辆促使司机接受处罚的作用,但却明显偏离了法律清除道路障碍的原意,甚至可能让道路更拥堵,使其他未违法的车主共同承担了“拥堵”后果。更重要是,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执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见,锁车执法并不可取,而现行法律又难以对违停产生良好的“疗效”,看来治理这一城市顽疾还得另辟蹊径。有必要从立法上加强对违停者的惩罚,让执法落到实处。如可以加强城管和交警各部门的合作,夯实相关违法行为全国联网、联动机制,对拒不接受处理者不予车辆年审。同时,也须对何时有必要拖车,进行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需要拖走车辆的,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违法者承担,别再让无辜的纳税人为其买单,当然相关费用标准也应予以明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