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频繁闯红灯、拖欠贷款、骗取社会福利……今后,这样的行为将被写进“个人信用档案”。如果是严重的失信行为,还将受到一系列“惩罚”,如禁止报考公务员、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近日,江苏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现代快报7月6日)
在多数情况下,失信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如酒驾、频繁闯红灯、骗取社会福利。这类行为一般都经过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予以确认,此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较容易得出判断。此外,对于这些既违法又失信的行为也却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惩戒。如对进入“黑名单”者禁止报考公务员,这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相呼应。
而有些行为是否失信却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如欠缴水电费、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这在《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被表述为“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而是否失信的标准被设定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一般失信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为较重失信行为。
可见,当地认定公民失信是以在法院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为标准。这显然并不合理。诚然,确有一些不诚信者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都是失信者。即使是看似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欠缴水电费、民间借贷也是如此。
在诸多民事纠纷中,被告方并不是出于失信不还款或不缴费,而是双方就应还款项数额、权利义务范围、对方所提供公共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有争议。正是因为存在争议,双方才有必要来到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判,定纷止争。
而法院认定事实依靠证据,为“法律事实”,很多时候与“客观事实”存在距离。比如,笔者经历过的一个案子,原告拿着被告借条,而被告却称已经还了一部分,但收据没有保存好,原告并不认可。法院没有办法判断,在客观上,到底谁说谎,谁不诚信。只能根据举证责任作出法律上对被告不利的判断。即便被告所述可能属实,法院也将认定被告败诉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实际上,也许原告才是那个失信者。
在法治社会中,打官司早已不是不光彩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权来到法院主张己方权利,也有权让法院来认定对方的主张并不合理合法。而一刀切地把承担民事责任视为不诚信,并不科学合理,这是厌诉价值观的不理性回归,更可能影响公民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
因此,当地应该对现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如可以变更为将不履行生效判决视为失信行为。公民在败诉后,即使对判决存在质疑,也应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就构成了违法,则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