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刑事审判工作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撰文强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纵观近期曝光的几起震动全国的刑事冤假错案,无一不表现出“命案发生——社会关注——破案压力——锤檚刑求——违心认罪——冤案铸成”的基本发生规律。其实从近二十年来发生的诸如赵作海、佘祥林等影响全国的重大冤假错案来看,也都大致符合上述规律。站在刑事程序法学理论角度,这都是正当程序让步于实体结果的恶果。
冤假错案之所以难以根本杜绝,主要囿于法律制度、司法权力运行模式以及社会观念。法律制度缺乏规范性层面的有力支持、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重打击轻保护”的现状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内生因素。
防范冤假错案,在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同时,必然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社会观念对这种结果能否逐渐接受,取决于我们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改造诉讼权力运行模式。但当前最紧要的是思想层面要“转弯子”,认识到冤假错案防范工作与打击犯罪的法治任务、实事求是的哲学基础以及政法机关配合制约并不矛盾,只有做好冤假错案防范工作,才能夯实刑事审判工作根基、重塑司法公信力。
打击犯罪维度:法不容“冤”。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根基是无罪推定程序理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该理念是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中世纪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打击犯罪须依法,不容违规造冤情。防范冤假错案,正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行为,以实现准确、有效打击犯罪,不容许出现错误打击、错误审判的“冤案”存在。片面打击犯罪,最终将削减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减损公民对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笃信程度。
实事求是维度:案不做“假”。实事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哲学原理,贯穿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各方面各环节的基本指导思想。以无罪推定为思想根源的冤假错案防范工作与实事求是的哲学基础实质一致,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做到在程序合法限度内最大可能追寻实体正义。实事求是,也必然要求司法人员做到依法、依证据说话,不扭曲事实、不预先定性、不认可违法证据,不仓促下判、不稀里糊涂。“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
配合制约维度:合不许“错”。立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政法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从实际情况看,特别是已经出现的冤假错案中,政法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明显偏离法治轨道,“错”配错“合”,最终在依法办案轨道上越走越远。防范冤假错案,并不是要政法机关之间“死抠”程序,过于牵制扯皮,在细枝末节问题上悬而不决,而是要求各自有效履职,做好自己份内工作。该监督的监督到位,不合法的坚决不办,不搞变通、不顺人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效配合,才能切实进行彼此监督,才能尽力缩小杜绝冤假错案的存在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