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备受瞩目的浙江萧山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经过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以抢劫杀人的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并真诚向被告人道歉,及时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至此,这起历时17年的冤案错案,通过不懈努力,终于得到彻底纠正。
尽管冤案最终得到平反昭雪,但围绕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沉重话题依然挥之不去。近年来,先后曝光并轰动一时的赵作海、佘祥林、常林锋等冤假错案,既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又使原本脆弱的司法公信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何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在个案审判中释放公平正义的最大正能量,已成为司法机关和广大法官必须面对和破解的难题。
相对于绝大数得到公正处理的个案来说,少数冤假错案在数量上微乎其微。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都关乎其一生之命运,甚至有可能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让社会正义最后保障防线的司法形同虚设,而且也让司法公信受到100%的伤害,决不能等闲视之。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一再出笼,不少专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比如,改革司法制度顶层设计,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扰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法官忠实法律,公正独立地判案;又比如,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让审判真正置于公开的“阳光”下,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因司法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等等。虽然这些建议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设计具有深远意义,但却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现实情境下的实际问题,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笔者以为,就目前的情形来讲,消除因制度缺陷而可能导致的冤假错案难以在朝夕之内完成,作为居中裁判是非曲直的法官,惟有切实坚守法律底线,才是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最佳上策。
要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意识,从思想深处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大堤。法律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的信仰。没有信仰,法律如同废纸一张。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毋庸置疑,信仰法律是杜绝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作为具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司法工作者,法官更应率先垂范地信仰法律。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只有对法律心存信仰,才能将法律精神贯彻于裁判之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分析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背后的思想根源,忽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是重要因素。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和懈怠,往往不自觉地陷入“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泥潭,导致了“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恶性循环。有鉴于此,法官必须视法律为唯一上司,不为私心杂念所诱惑和干扰,坚定不移地守住法律底线,从而筑牢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意识,为依法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付诸实践,离不开缜密细致的思维。司法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着与其他活动与众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要求。从事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官是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捍卫者,不仅要通过司法惩恶扬善,而且还要以自己特有的专业思维方式,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法官必须养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思维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反观近年来冤假错案的时有发生,究其实质,是墨守成规经验教条而忽视或放弃法治思维的结果。实践证明,法官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是否自觉坚定地运用法治思维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冤假错案的能否真正杜绝,更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能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切实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让案件事实经得起历史检验。以事实为依据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撑,证据的正确采信将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因此,排除非法证据,也就成了公正司法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与采信非法证据密切相关。浙江萧山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案,原审在举报人“朱福娟”这个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的情况下,采信侦查部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导致了长达17年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教训足以令人警醒: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势在必行。为此,要彻底根除“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陈腐观念,敢于以质疑的态度,严把证据关口,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切实查明事实真相,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罗马非一日建成”,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点点滴滴的孜孜以求。坚守法律底线,既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公正裁判的前提。面对神圣的职责,每位法官都应以独立不依、凛然不屈的大无畏精神,始终如一地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确保公平正义得以最终实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