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频袭,揭开城市隐疾

时间:2020-05-01 09: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7月13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家住通州台湖镇蒋辛庄的5岁女童妞妞(化名)随父母外出时,被邻居家突然冲出的成年藏獒咬伤,造成毁容。事发当晚,咬人藏獒被警方领走。(7月19日《新京报》)

  大连藏獒咬死女童事件给公众带来的阴霾还未消散,又发生一起藏獒严重伤人事件。新闻中,“藏獒撕咬、撕脱”、“弱小女童”、“毁容”,如此残酷的字眼不断刺激公众神经,令人不忍卒读。

  近期,藏獒等大型犬伤人事件在各地频发。仅以北京为例,4月29日,朝阳区大屯辛店路一藏獒犬将约四岁男童的头皮咬伤三处。6月24日,昌平区两只藏獒从某公司院内蹿出咬伤3名路人,犬主人被处罚,藏獒被带走留检。6月27日,平谷区马坊镇英城物流园区,两人被一只雄性藏獒杂交犬咬伤,一人被咬腿部,一人被咬肩部。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类似事件不胜枚举。

  藏獒生于高原,野性尚存,性情极不稳定,本不适合都市圈养。各城市对藏獒这样的烈性犬都有禁止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即各大城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允许饲养的区域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而在此前热议的藏獒伤人事故地大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也明确表明,“在城市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养犬未经批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然而,法律确定的应然状态往往和现实的实然状态有着差距。藏獒等大型犬在城市禁区出现屡见不鲜,在可饲养的区域,主人也并没有做好有效防范,时常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引起当地执法人员的关注和措施。即使执法人员提前发现并介入,一般也只没收其犬,甚至连罚款都少见采取。这显然与在城市饲养藏獒等大型犬的极度高危性不相适宜。

  而藏獒只要一出事故就必然造成巨大损失。对于受害者不必多说,犬主人也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普通动物伤人和违禁动物伤人,责任分担有所不同。相对于普通动物,侵权责任法对违规违禁饲养的危险动物作出了更为彻底的针对性否定,即使被侵权人也有过错,比如对危险动物进行了挑逗,饲养人也将承担全责。

  藏獒伤人,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009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动物饲养人进行刑罚,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的案件。而近日,大连藏獒咬死女童事件,主人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拘。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非法饲养藏獒的行为,从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到刑事犯罪,只在一念之间,中间缺乏缓冲地带。治安处罚应对此类行为担起应有的责任。

  有必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构建对违法饲养藏獒的三层次处罚机制。对于违法饲养藏獒但采取了有效防范危险措施的,则将被认定为“养犬未经批准”的行为,予以没收和罚款。而对于违法饲养藏獒未采取防范危险措施,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拘留等治安处罚。遗憾的是,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把持有爆炸性物质、枪支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上升到了治安处罚的强度,而未采取防范措施的藏獒危险性绝不亚于以上物品。对于违法饲养藏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