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善”用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时间:2020-05-01 09: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展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一位参与捐款的家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学校和慈善总会的做法,不以为然。他说:“他们做的,让逝者寒心。”(7月15日《人民日报》)

  道德的领域内,一边倒的评论里学校已经显得失道寡助,那么就让我们在法律的王国里厘清是非。

  我们先把学校师生这次的捐款行为看作是一次附条件的赠与,笔者认为这也是学校自认为自己转赠行为合法的依据。学校认为《捐款协议书》就是赠与合同,按照上面的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也就是说,善款仅仅只能用来支付姐姐的医院治疗费用,这就是赠与所附的条件。

  其实,学校不能一厢情愿地对协议书的条款做这样的狭义理解:器官移植之后,后续的医疗行为可能不需要在医院完成,但很多持续性的治疗都是器官移植所必须的,即便是紧抠字眼,即“医院治疗费用”,对于一个器官移植的病人也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向前回溯,学校的《爱心捐助倡议书》明确告诉捐款者善款是用于帮助这个家庭,笔者认为捐款师生也一定想看到自己的爱心用于这个乐于奉献又多灾多难的家庭,而不是转赠慈善机构。更何况,学校仅仅是捐款活动的组织者,对捐赠款款项只有暂时保管的资格,没有权利定义捐款条件是否成就、救助是否完成,更没有权利决定转赠善款,这是捐赠人的权利范畴。

  当前我国关于慈善捐款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其主要规制的是由慈善机构为主导的捐赠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次学校师生的捐款属于非公益募捐,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范畴。

  所谓非公益募捐是指由募集人向社会公众发起以救助遇到不幸的特定个体为目的的募集款物的行为,是捐助人扶危济困、彰显爱心的非营利行为。由于其发起和组织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是民间传递爱心、救助危难的有效途径,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地有力补充。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位,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矛盾,尤其是善款如何分配,如果有余额,应该如何处理,都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这次学校转赠善款广受诟病,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指引,本就显得有些没有“人情味”的行为也就自然地坠入了舆论指责的深渊。所以,我们呼唤非公益募捐活动的相关配套法规尽早出台,让爱心在法制的框架内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