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越秀区工商分局副局长何国骥因收受5000元贿赂,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何国骥不服上诉,日前二审判决维持了受贿罪的认定,以“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对何国骥免于刑事处罚。(7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官员受贿5000元,一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结果终审虽然判处受贿罪成立,但是免于刑罚。这样的判决确实很难让人理解,难以让人解气,不能不让人怀疑背后存在司法腐败。尤其是受贿5000元,结果免于刑罚,不追究法律责任,无疑意味着受贿犯罪处于低成本状态,极有可能反过来纵容和助长受贿之风,这恐怕是大多数人的理解。但是,对于腐败官员的受贿行为,如何判处,必须尊重法律,关键要看判罚是否合法。从法律角度说,官员受贿5000元的判罚并不离谱,并无不公,没有脱离法律的量刑标准。
按照《刑法》中对于受贿罪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的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在这起官员受贿案中,受贿官员的受贿金额只是刚刚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的5000元,而且受贿官员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表现,并且事后退赃,将受贿钱财退换给行贿者。换言之,按照法律的规定,受贿5000元的官员确实享受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权利,法院终审判决受贿5000元的官员免于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
实际上在这起案件中,最值得警醒的不是官员受贿5000元免于刑罚的判罚的背后可能涉及司法腐败,而是公众对这位受贿5000元的官员被起诉的行为表达同情。按照常理,不管是官员受贿区区5000元,还是受贿5000万元,在本质上都属于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依法都应当被起诉、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值得也不应该同情受贿官员。但是,这一次很多人就大发善心,同情这位被起诉而免于刑罚的官员。因为在很多人看来,现在的社会腐败现象太严,一个官员只受贿5000元简直小巫见大巫,也算不上是贪官。另一方面,很多人按照《西游记》中对处理妖怪的理解,受贿5000元的官员被以受贿罪起诉,说明这样的官员没有后台,有后台的官员就算是受贿50万也不会被起诉。
可以说,公众同情官员受贿5000元被起诉,实质上表达了公众对政府、对司法、对官员队伍的不信任和对反腐败工作的不信任,这比一两个官员腐败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这才是有关部门从这起案件中最需要吸取教训和反思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