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晚间,一则爆料新闻《多车碾压老人逃逸 最后一车报警被判赔40万》又充斥媒体,引爆网络、微博,网民再一次几乎一边倒地感叹不能做好人好事,法院判决告诉人们交通肇事后赶快逃逸,不逃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真是糊涂法官判糊涂案,法院、法律是社会道德沦丧的元凶。
点开新闻链接,内容原来是这样的: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曾一父亲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损失共计39万余元,由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余元后,余额28万余元由彭某承担80%即22.8万余元,这其中的20万元由保险公司三者险限额内支付。龙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彭某赔偿80000余元。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从法律的角度,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当。“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也并非欠考虑。首先,这是一起多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死亡案件,在致死原因力大小不明的情况下,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前车逃逸,法院针对原告诉求,判决彭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并有权向前车追偿,这是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其次,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首先应由彭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然后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受害人与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法院显然已经考虑到死者的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认定彭某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22.8万余元),鉴于司法解释关于一并处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规定,其中的2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所以,保险公司共应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而彭某实际只需赔偿2.8万余元,所谓赔偿80000余元很可能是新闻误写。
既然法院判决依法有据,彭某也当庭表示不上诉。为何还要遭受网民炮轰?原因值得深思。
其一,新闻题目涉嫌“标题党”,并对网民产生误导作用。明明只需赔偿几万元,但“最后一车报警被判赔40万”这样的标题无疑十分吸引眼球,不但显著夸大赔偿金额,还暗示遵纪守法驾驶人员停车报警的反而会被判赔巨额金钱,媒体炒作功能是达到了,但也可能失守了应有的新闻客观性底线和媒体社会责任。
其二,网民对新闻内容未仔细浏览,加之对社会道德滑坡及司法不公社会现象的诟病和焦虑,可能主要注意力被炫目标题吸引后即跟帖评论,感慨不已,人云亦云,欠缺理性。
其三,新闻案例所涉法律规定、处理方式相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更加复杂、疑难,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仅凭感性作出判断,与法官的专业、理性化判断自然有差异。这就提醒司法工作者要注意法律思维与群众思维的区别,必须重视群众思维,在司法裁判中应尽量做到情理法相融,做好法律解释尤其判后答疑等工作,坚持司法公正公开,赢取司法的公信权威。
其四,可能是网民的法律误区,也是现实的尴尬困境。网民感叹先行逃逸的肇事车辆没事,不逃逸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老实人吃亏,好人不好做。其实,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将面临罚款、吊销驾照、终生禁驾及刑事追责等处罚,而非仅是民事赔偿那么简单。本案中,前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致人死亡,一旦被抓获不仅要承担被追偿的民事责任,还将面临罚款、吊销驾照、终身禁驾行政违法责任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严惩。但问题的尴尬在于,能否顺利查获逃逸车辆并追究违法责任,是否违法没有成本,跑了就跑了?正如网友感慨,法院都处理完毕了,警方还会认真查办追责吗?而除了警方严格查案,涉案地带有无现场录像监控也很重要,对顺利破案关系重大。
透过本案,其实还告诉我们权利救济的法律理念,如果受害者(弱者)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和及时救济,那法律保护权利其实是空谈,因此本案不失为人性化判决。同时也告诉我们,机动车辆依法参加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法律对交强险投保作了强制性规定,就是以法定强制险的形式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作了必要保障,同时也是替代肇事者赔偿,减轻其负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合同险方式对投保人提供了风险转移,减少其损失,实际也是增加其赔偿能力,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大限度获赔提供了重要保障。而去年12月21日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从人性化角度作出要求,一并处理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请求,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相对之前交强险诉讼处理完毕后,受害者向肇事者索赔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肇事者向其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不成还得另行提起诉讼后才有能力向受害者赔偿,无疑大大减省了诉累,为受害者快速获赔提供了一条法律绿色通道。
